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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r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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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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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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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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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朝曦 ___
秦家银 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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