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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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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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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优势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布局,提升资产运作水平,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浩云”)于2020 年8 月31 日签署了《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 称“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广州番禺青蓝科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基金”、“本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 具体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为准),西藏浩云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 币2,010 万元。

2、本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1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一

  • (1)名称:广州睿熙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睿熙投资”)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4BY9C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苏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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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 号303 房

  • (7)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

  • (8)成立日期:2017 年05 月18 日

  • (9)控股股东: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主要投资领域:战略新兴行业内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 2、普通合伙人二

  • (1)名称:广东若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若缺投资”)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QMW78

  •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林一乔

  • (6)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 号513 房(仅限办公)

  •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股权投

  • 资;股权投资管理

  • (8)成立日期:2016 年02 月04 日

  • (9)控股股东:程桂芳

  • (10)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股

  • 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 3、有限合伙人一

  • (1)名称: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MD104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4)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袁小康

  • (6)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2 室

  •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

  • 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 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 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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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类投资)(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 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8)成立日期:2016 年12 月05 日

  • (9)股东: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西藏浩云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 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 4、有限合伙人二

  • (1)名称:广州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科

  • 技引导基金”)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5H14F

  •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4)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 号(自编1 号楼)X1301-E011276(集

  • 群注册)(JM)

  • (6)经营范围: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 (7)成立日期:2019 年12 月18 日

  • (8)合伙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科技引导基金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 (10)科技引导基金属于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 已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JN977

  • 5、有限合伙人三

  • (1)名称:广州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睿诚投资”)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0EE3G

  •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4)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苏妮娜

  • (6)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 号2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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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 (8)成立日期:2017 年11 月01 日

  • (9)股东: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

  • 限公司、广东南沙港桥股份有限公司

  • (10)睿诚投资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 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 (11)睿诚投资属于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已

  • 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Y9359

  • 6、有限合伙人四

  • (1)名称: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星海研究

  • 院”)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7151XK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卢凯旋

  • (6)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22 号

  • (7)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科技中介服务;

  •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计算机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就业和创业指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项目 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办公设备租赁 服务;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物 业管理;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 (8)成立日期:2008 年07 月17 日

  • (9)股东: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

  • 司、广东中大讯通信息有限公司

  • (10)星海研究院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

  • 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 7、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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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名称: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番禺产投”)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55797768B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4)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苏妮娜

  • (6)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万博二路79 号2101 房

  •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 (8)成立日期:2015 年08 月19 日

  • (9)控股股东: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0)番禺产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

  • 人登记编码为P1032351

(11)主要投资领域:战略新兴行业内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1、西藏浩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2、西藏浩云、西藏浩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 3、普通合伙人一睿熙投资系基金管理人番禺产投的全资子公司,有限合伙

  • 人三睿诚投资系基金管理人番禺产投管理的基金产品,其他合作方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睿熙投资、若缺投资、科技引导基金、睿诚投资、星海研究院和番禺产投 均未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浩云科技或者西藏浩云的股份。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睿熙投资有限公司。

  • 4、主要经营场所:广州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 号(自编北区B-1 写字

  • 楼南村镇万博二路)202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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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基金管理人: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7、公司及西藏浩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及

  • 西藏浩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基金的出资认购,亦不存在在基 金中任职的情况。

  • 8、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另外4 位成员与公司及西藏浩云无关联关系。

  • 西藏浩云对基金拟投资事项以及投资项目的处置均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与股权投资相 关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并实现全体 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3、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7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的4 年为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合伙企业 “退出期”,退出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 意,可提前解散合伙企业或延长合伙企业之经营期限。如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 限,仅能延长1 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1)认缴出资总额与出资比例限制: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5,010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

(2)在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中,科技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规模 的4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普通合伙人广州睿熙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 理人的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

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
方式
认缴出资
额(万元)

认缴比
例(%)
出资期限
广州睿熙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货币 100
1.9960%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日
广东若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货币 100
1.9960%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日
广州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 有限合伙 货币 2,000
39.9202%
根据本合同约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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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
方式
认缴出资
额(万元)

认缴比
例(%)
出资期限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2,010
40.1198%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日
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600
11.9760%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日
广州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200
3.9920%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日
合计 货币 5,010
100.00%

——

若本合伙企业实际认缴出资总额少于前述目标认缴出资总额,则以实际认 缴出资总额为准。

(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出资实际缴付完毕之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协议或实施任何投资行为。

5、会计核算方式:基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6、投资及管理:

(1)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行业,本基金投资于以上约定的产业领域比例不得低于本 基金实缴出资额的60%。

本基金申请科技引导基金出资类别为孵化基金,基金投资于广州市孵化器 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2)投资决策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根据本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 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合伙企业及基金管 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碍投委会根据本协议行使投资决策权。

2)投委会由5 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3 名,广东若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委派1 名,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 名。

3)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委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 会议。投委会形成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4)科技引导基金有权派驻1 名观察员列席投委会,对拟投资决策项目的合 规性发表意见。星海研究院有权向青蓝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 名观察员, 所委派的观察员有权查阅拟投资项目相关资料,且有权对项目发表意见,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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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5)任何应提交给投委会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本基金投资事项相关 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发出投委会会议通知之前10 个工作日送交科技引导基 金进行合规性审查,科技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在8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工 作,并在完成审查后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同意上会通知》或《不 同意上会通知》。

6)科技引导基金具有与投委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知情 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委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 项目资料,并有权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科技引导基金有权就该等议案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有 权在认为相关议案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下否决该 等议案。被科技引导基金否决的议案不得进入投委会议程,不得提交表决,亦 不得施行。

(3)投资限制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单一项目基金除外,如确有需要

  • 通过单一项目基金进行投资,本基金不得承担因投资该单一项目基金而新增的 管理费及不得承担其他新增的相关费用);

  • 2)本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4)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 5)本基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 6)本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7)本基金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 8)本基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合伙企业未按上述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科技引导基金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合伙

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应予以配合。

  • (4)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 1)被投资公司在符合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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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

  • 2)将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股权、资产或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 3)与被投资公司或其大股东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

  • 购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股权;

  • 4)被投资公司整体出售;

  • 5)被投资公司清算;

  • 6)其他投委会决定的方式

就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基金管理人应与各相关方展开协商,确定退出 条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审核,并依照投委会审核 结果执行。

(5)资金托管

合伙企业应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内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 资金托管账户,合伙企业应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 管。

7、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权利: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 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有权参 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有权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等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不得以其 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以及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等义务。

8、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人权利: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执 行情况;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 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等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按本协议第三条等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不执行 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 关事务予以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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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广州睿熙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义务同“普通合伙人”。

(2)除名条件: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 重大损失时(即损失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的20%),合伙企业可按 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大会表 决:

(1)本协议的修改;

  •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3)改变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鉴于本合伙企业不得迁出广州

市,因此该项表决的范围仅限于广州市);

(4)决定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投委会人员的调整和投委会议事

规则;

(5)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

  • (6)聘任或解聘承办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7)除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外,审议转让、出质

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8)决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 (9)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

  • (10)根据本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 (1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12)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

  • (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决定新合伙人入伙;

  • (14)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及延长期管理费;

  • (15)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 (16)批准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 (17)关联交易事项;

  • (18)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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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4)、(7)、(8)、(9)、(10)、(11)、(14)、(15)项的表决需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12)、(17)项的表决需经全体非关联合 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人大会作出的其余决议必须经持有合伙企业实缴 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合伙人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1 次,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7 日书面通知各合伙人。

临时合伙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 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并由提议人提前3 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 会议通知而召集。

11、基金管理人

1)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广州睿熙投资有限公司 的关联方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有权依据投委会决议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合伙人的监督;筛选投资项目;依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根据投委会的决议执行投资项 目的退出以及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取利益,赔偿因其 过错导致基金受损的赔偿责任;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报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投资项目回收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再次投资等 义务。

4)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在投资期内,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每 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在退出期内,以基金未退出项目的出资额为 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延长退出期的,在退出延长期 内,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清算期间,不收取管理 费。

基金所有合伙人完成实缴出资之日为基金管理费起算日。管理费按年度支 付,采用合伙企业账面计提的方式,无需合伙人另外支付。若基金实缴出资总 额在起算日之后发生增减的,管理费亦相应按日计算减少额或增加额(按每年 365 天计算),并在下一期间的基金管理费中予以增加或抵减。

12、费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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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及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合伙费用”)由 合伙企业承担:

(1)开办费,即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章刻制、资 格审查等费用;

  • (2)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以及向募集监管方支付的费用(如有); (3)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

(4)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 (5)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

(6)合伙企业的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的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

(8)合伙企业为维持其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等工商、审计 税务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9)在授权范围内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 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 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 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10)为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税收建议、 会计建议(包括审计)而发生的律师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会计师费等(但 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该等 费用除外)。

(11)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12)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在项目投资或退出时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评估 费用以及交易所挂牌费用等(如有);

(13)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的费用,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因任何原因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则预支给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年度管理费应根据基金管理人该年内实际管理的天数进行折

算,并向基金退回折算后应退还的部分。

13、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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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

1)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因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全部所得 以及从项目投资实际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可分 配部分。项目投资收益分成按项目退出进度,即退即分,在合伙人会议通过收 益分配方案后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形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和退出时的现金收益,合伙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收益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分配:

①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企业经营期间获得的每笔可分配资金按所有合伙 人在该分配决议作出之日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基金累计分配资金达到 5,010 万元;

②如基金实现盈利,首先向各合伙人分配6%/年(单利)门槛收益,如基金 的盈利额未能满足所有合伙人实现6%/年门槛收益的,则优先满足有限合伙人的 门槛收益,尚有结余的,普通合伙人再进行平均分配。

合伙人分配的门槛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合伙人分配的门槛收益=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自出 资日起计至合伙人大会同意分配之日止)6%/360;

③超出门槛收益的部分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余下的20%作为效益奖励由基金管理人享有。基金收益在门槛收益以 下的,基金管理人不享有任何效益奖励。

(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在总实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 分担,超出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六、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西藏浩云参与本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 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通 过参与投资设立股权基金,借助基金的专业投资经验及资源优势,拓宽项目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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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提升投资收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西藏浩云自有资金,短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在备案以及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相关政策、宏观经济、行业周期、 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投资项目的发掘、尽职调查、项目运作及退出等多种因素 影响,可能存在备案不成功或投资存在战略决策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信息不 对称、资金财务风险以及整合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等。针对前述的投资风险,公 司及西藏浩云将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 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后续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 1、《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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