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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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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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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6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浩云科技”、“甲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6 号文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15】166 号文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79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58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3,181.9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8,398.0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 年4 月2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7-43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番禺天安科技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3602087219200055056,截止2015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3,544.1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及服务网络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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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603901905,截止2015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7,078.56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银行主动安防综合管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399310100100056476,截止2015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9,164.43 万 元。该专户将用于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951.90 万元,在支付发行费用 以后的余额为8,212.53 万元,其中:3,592.63 万元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4,619.90 万元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723765260433,截止2015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5,960.2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银行自助设备智能安防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7444610182600019492,截止2015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3,602.5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银行大型平台流媒体综合安防系统解决方案技术改造”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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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权炼、陈里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 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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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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