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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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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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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2020 年4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 司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科技”)向银行申请授信事项 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授 信额度范围内实际融资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2 年。
报告期内,润安科技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授信合同,公司在上述审批范围内与 银行签署了对应《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截 至本意见出具日,前述合同/担保书处于正常履行中。
公司上述为润安科技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且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 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 作用;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 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2020年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0年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等相关要求,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合法、合规,是合 理有效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安排,并同意将 公司《关于2020年内部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2021年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2021年内部董事薪酬方案》和《2021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安排,并同意将公司《关于制定<2021年内部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 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35,000 万元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九、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2020 年度实现的业绩未达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导致公司 170 名激励对象不具备解锁条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25 名原 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195 名激励 对象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95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8,400,62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相关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28,771,433.31 元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部分全部 实施完毕。
十、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2020 年度实现的业绩未达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导致公司获授股票期权的9 名激励对象不具备行 权条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1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 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注销10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公司注销上述10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506,314 份股票期 权。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部分全部实 施完毕。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丰富的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 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华毅 陈 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