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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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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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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价格作如下调 整: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33 元/股调整为3.285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48 元/股调整为3.435 元/股。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72 元/股调整为6.675 元/股。

二、关于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考核期可行权/解除限 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10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5 名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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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对1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可行权期的506,322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对17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7,659,413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关于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考核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条 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2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41,328 股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6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6 名原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公司回购并注销6 名原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2,037 股限 制性股票,并向前述6 名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1,158,040.75 元。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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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华毅 余 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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