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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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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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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浩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05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及4 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 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首期激励计划中的5 名激励对象李彦志、范茂杰、郑晨龙、黎活强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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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娜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第二期激励计划中的2 名激励对象黄志强和 刘佳齐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以购买价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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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期激励计划中5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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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3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前述5 名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718,788.00 元。
2、公司回购并注销第二期激励计划中2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 计14,947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前述2 名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204,240.00 元。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两期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 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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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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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独立董事签署:王朝曦 秦家银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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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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