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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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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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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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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063号
致: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赫敏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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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6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 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 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2201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 - 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0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76.32万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70.01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 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1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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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1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含 10 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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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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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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