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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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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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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 1 | 原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后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2 | 原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提名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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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 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 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6 款执行;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 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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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 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 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第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提名时 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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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 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 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6 款执行;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 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 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 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部分经股东大会同意 后生效。
特此说明。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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