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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an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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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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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河南省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201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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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版本号: SPDB201405

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声明与承诺 ..................................................... 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7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 8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2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2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6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7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9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 2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0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2 二十、报告义务 ..................................................... 3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3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38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9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9 二十六、其他事项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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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 称“《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 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 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 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 2.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 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 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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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 汉威电子 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投资说明书》:指《汇添富 汉威电子 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说明书》。

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 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 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 存款账户。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 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

  •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交易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工作日。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

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个月。

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认

  • 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

  • 的手续,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 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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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次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 划份额。

优先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 优先的预期收益。

次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 除优先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与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 的预期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 除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次级份额持有 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次级份额的受益权: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持人因持有次级份额而享 有的收益权利,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次级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本金以及收益都源自次 级份额的受益权。

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指本资管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委托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声明与承诺

3.1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 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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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 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 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 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 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 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 理人的保证。

  • 3.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 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 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 3.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 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4.2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 4.3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注: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封闭运作。 4.4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基于投资研究一体化的客观化投资平台,坚持“研究创造价值、风险管理创 造收益”;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争取获得主动投资收益。 4.5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6 个月。本计划存续期限满12 个月后可提前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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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6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 民币。

  • 4.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优先级 份额初始面值、次级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壹(1.00)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 不低于叁仠(3000)万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且不超过200 人 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 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5.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代理销 售机构的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5.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次级份额的销售对象特定为汉威电子员工持股计划。

5.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 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 委托投资金额应为壹(1)万元人民币起(含壹万元)。

5.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5.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见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5.7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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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 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6.1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 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2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 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3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协议第6.1 款规定的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 7.1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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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优先级和次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配比,两级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 作。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单利R%。优先级份额的预计收益计算自优 先级份额认购资金进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之日(含)起至本计划终止日(含提前 终止和到期终止)为止。

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次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7.2 两级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具体配比比 例由资产管理人确定。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由于本计划投资等原因造成的优先级与次级两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3 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业绩报酬等后的剩余计划资产,分配于进取委托人。

7.4 补仓线及平仓线

7.4.1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设置补仓线,补仓线为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元。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之后,本资产管理计划追 加设置平仓线,平仓线为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元。 7.4.2 补仓及提取资金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补仓线【 】 元时,资产管理计划正常运作。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T 日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补仓线【 】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在T+1 日12:00 前以录音 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所有次级委托人,提示次级委托人密切关注市场波动警示。 如果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至T 日(含)起连续3 个交易日小于或等于补仓线【 】 元,资产管理人应在T+3 日12: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所有次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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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资风险警示,并发出补仓(资金追加)通知。

次级委托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补仓通知后,次级委托人应于T+4 日下午13: 00 之前,根据其持有的次级份额占本计划全部次级份额的比例,进行同比例足 额资金追加,资金追加应满足:

1)每位次级委托人追加金额≥(补仓线- T 日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总数×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次级计划份额总数;

2)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 】元。

若存在有次级委托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追加资金或者虽然全部追加 了资金,但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元,① 若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解除限售, 则视作自T+5 日起,所有未及时、未 足额追加资金的次级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次级份额的受益权,该类次级委托人 因持有次级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且该类次级委托人与 优先级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② 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解禁,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已解禁股票立即进行不可 逆减持处置。全部股票处置完毕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如果次级委托人未按照前述约定时限补入资金或资金追加不足额的,则由此 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次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进取委托人补仓后,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1.00 之上,进取 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人申请提取计划资产,提取需满足以下要求:

1)提取金额D≤MAX(∑Si-∑Dj,0)

其中,

∑Si 表示进取委托人累计追加的资金金额,

∑Dj 表示进取委托人累计提取的资金金额;

2)经提取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3)资金提取需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并确认;

(4)进取委托人追加(提取)资金不改变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数量, 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数。

7.4.3 平仓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股票解禁后,本 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设置平仓线【 】元,若T 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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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平仓线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已解禁股票立即进行不可逆减持处 置。全部股票处置完毕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2)资产管理人在本计划终止日或清算日将按照本合同“十九、资产管理 计划的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则进行分配。

7.5 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仅在每个交易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计算本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优先级、次级委托人的实 际收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终止清算完成后的结果为准。资产管理人在本 计划终止日或清算日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的相 关规则进行分配。

定义:

NVT 为T 日(包括计划终止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NAVT 为T 日(包括计划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Fa 为优先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Fb 为次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Pa 为终止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Pb 为终止日次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Y 为自资产管理计划生效日至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

Z 为截至计划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所有次级委托人累计追加金额总和。 (1)T 日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T=NVT/(FaT+FbT)

(2)终止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PaT=min[1+R×(Y+1)/365,NVT/FaT]

(3)终止日次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Pb=max[(NVT-Pa×Fa-Z)/Fb,0]

终止日次级份额参考净值并未扣除归属于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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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特别说明

本章所指资金追加仅适用于触发补仓线后补仓等相关事宜,并计入计划财 产,但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份额。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1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年约定日期开放赎回,优先次级等比例退出,不 接受违约退出。

  •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次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计划份额。

  • 8.2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以及处理方式

  •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1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9.2 资产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大沽路288 号6 幢538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利军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慧

联系电话:021-2893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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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资产托管人

名称:

办公地址:

负责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9.4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 1)遵守本合同;

  •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

  • 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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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

  • 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 险收益特征;

  •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9.5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9.5.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 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 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9.5.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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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 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6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6.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 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

  •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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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 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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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 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10.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10.3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 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 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 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分享成长。11.2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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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0-100%。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 超越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对于通过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分享其成长,将根据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锁定期后的卖出策略。

  • (2)债券等现金管理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来进行债券的选择。自上而 下的研究是指通过对经济周期、物价走势、货币政策、资金供求、投资者结构等 因素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形成对债券市场运行环境的判断,从而对 收益率曲线和市场趋势作出判断。自下而上的研究是指通过信用利差分析、债券 信用风险评估等形成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后,再利用收益率曲线模型和信用定价模 型,实现精选个券。由此本计划将利用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 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以及个券的选择。

11.4 投资限制

  •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单一股票投资,建仓完成后锁定12 个月。。

  • 2、本计划持有单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10%。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 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11.5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11.6 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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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风险中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品种。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次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 额。

11.8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2.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 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 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 12.2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3.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3.1.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 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13.1.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3.1.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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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 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 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3.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 管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3.2.1 银行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向证监会进行备案后,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 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 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 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 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13.2.2 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 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 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 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 证券账户卡原件。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 意不得挪作他用。

13.2.3 债券托管账户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负责以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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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 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

13.2.4 开户材料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 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3.2.5 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6 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 户做销户处理,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3.2.6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1 交易清算授权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担保交收投资 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输。

对于传真投资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 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

14.2 传真投资指令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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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 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4.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4.3.1 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 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 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14.3.2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 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 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 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 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 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14.3.3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 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 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 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 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本 委托财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 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14.3.4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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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14.3.5 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3 个工 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 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 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 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4.3.6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14.3.7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 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 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 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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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15.1.2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 知资产托管人。

15.2 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5.2.1 基本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 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 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 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 间。

15.2.2 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 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5.3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16.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6.1.1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 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 为。

16.1.2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

16.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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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 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6.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 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 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2:00 前完成融资,用以 完成清算交收。

16.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 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 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16.3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 监督。

16.3.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沪深两市单一上市公司股票,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 的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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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单一股票投资,建仓完成后锁定12 个月。

  • 2、持有单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10%。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 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7.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17.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个交易日估值。

  • 17.3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现金、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17.4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 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7.5 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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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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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 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 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7.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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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 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 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17.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价值时;

3、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7.8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 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17.9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10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 下:

  •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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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 理。

  •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

  •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

  •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 等进行核对。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8.1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3)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5)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 (6)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

  • 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 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等。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 18.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8.2.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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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 产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 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 季度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基本管理费为40 万元,不足部分按40 万收取。 18.2.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或按照 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或委托财产本金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 产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季 度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18.2.3 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8.3 上述第18.1 条中的第(4)项到第(8)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运作费用。

18.4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18.5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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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 行纳税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19.1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19.2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均在本计划终止清 算时进行;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3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本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有次级委托人未按本合同“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 第(四)节“ 补仓线及平仓线 ”相关规定追加资金,则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包括 提前终止),计划资产在扣除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等费用 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剩余预期收益;

(2)向实施及时足额补仓的次级委托人按照其实际补仓金额返还同等金额 款项(如有);

(3)未按合同约定补仓的次级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 并按照各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份额数占优先级份额总数的比例,在各优先 级委托人之间进行分配;

(4)剩余财产归按合同约定补仓的次级委托人。按照各实施足额补仓的次 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份额占比在次级委托人之间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内,若资产管理计划未触发资金追加机制或者触发资金追加 机制后次级委托人均按本合同“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第(四)节“ 补仓线 及平仓线 ” 相关规定追加资金,则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包括提前终止),计划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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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在扣除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等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 配:

  • (1)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剩余预期收益;

  • (2)向次级委托人按照其实际补仓金额返还同等金额款项(如有);

  • (3)剩余财产按照各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份额占次级份额总数的比例在

  • 次级委托人之间分配。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之日,如果优先级份额年化收益率未达到 预期收益,甚至出现亏损,则计划剩余财产全部分配于优先级委托人。在此情 况下,资产管理人先以计划财产为限向优先级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差额部分 由次级资产委托人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责任。

19.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在3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 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十、报告义务

20.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 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 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20.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证券投资明细、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 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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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

20.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净值。

20.4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 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 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20.5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 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 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风险揭示

投资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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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本计划运作客观上面临一 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计划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计划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计划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本计划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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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计划投资者的赎回 需求可能造成本计划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本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本计划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计划特有的风险

  • 1、该产品特有的投资策略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沪深两市A 股市场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因此该计划由 于持有单一流通受限证券未进行组合投资的分散而面临更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风险。该产品虽设置了补仓线和平仓 线,若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且次级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追加资金, 会对计划份额净值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甚至低于止损线。

2、优先级产品净值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分级产品,优先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基本收益。本产 品可能会由于投资标的流通受限、停牌、系统性风险等导致投资标的无法抛售的 情况以及其他极端情况下,若次级资产未能及时追加资金以及次级资产净值不能 覆盖该产品的损失,优先级的投资人存在不能获取基本收益并可能导致本金亏损 的风险。

3、次级产品净值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 金、基本收益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清算时计划 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 配给优先级。当资产管理计划由于流动性等原因不能及时止损而出现大幅下跌的 情况下,次级的投资人存在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的风险。

4、次级份额未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补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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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净值达到补仓线时,次级份额投资者需根据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 足额追加资金。所有未及时、未足额追加资金的次级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次级份 额的受益权,该类次级委托人因持有次级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 享有,且该类次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次级份额持有人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5、次级份额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之日,如果优先级份额年化收益率未达到 预期收益,甚至出现亏损,则计划剩余财产全部分配于优先级委托人。在此情况 下,资产管理人先以计划财产为限向优先级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差额部分由次 级资产委托人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次级份额持有 人存在对优先级资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无限补偿责任的风险。

6、产品净值低于止损线的风险

为了控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下行风险,本计划设置了止损线,若达到止损线 后,计划资产由于流动性等原因不能及时低成本地进行变现,计划份额净值存在 大大低于止损线的风险。

7、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资产委托人面临产品提前终止的风险:

1)、当产品触及补仓线,若存在有次级委托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追 加资金或者虽然全部追加了资金,但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0.90 元,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解禁,则资产管理人有权 对所持有的已解禁股票立即进行不可逆减持处置。全部股票处置完毕后,本资产 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解 禁后,本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设置平仓线【0.85】元,若T 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 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已解禁股票立即进行不可 逆减持处置。全部股票处置完毕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3)、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八)其他风险

1.因本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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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3.战争、自然灾害、交易所系统瘫痪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

  • 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本计划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违约责任

23.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 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 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 A. 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 B. 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 C. 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 D. 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 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 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 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 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 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 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 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 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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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 理人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3.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3.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3.4 违约退出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 为违约退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24.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4.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 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25.1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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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 自然人时,由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本合同自本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5.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25.3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合同期满前30 日之前, 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 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决定 续期,则由各方签订续期协议。若协商决定到期终止,则需由资产管理人通过书 面函件或正式邮件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十六、其他事项

26.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 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6.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26.3 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 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 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 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26.4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6.5 本合同仅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报相关监管机 构的申请材料,并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文件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 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当事各方后续签订的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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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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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 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 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类别

请确认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类型,并在以下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名 称前划“√”以明确参与的份额类型:

  • □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 □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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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河南省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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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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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 5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汉威电子-双喜盛世5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托管人 : (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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