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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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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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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电子 公告编号:2012-055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27.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31,360,500.00 元,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73,639,5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0016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京智威宇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的郑州科学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1702121319200043515,截止2012年10月30日,专户余
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经营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计2,500 万元。其中:以一年期存单方式
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10 月24 日;以六个月期限存
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6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10 月24 日;以七天通
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10 月24 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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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洪峰、聂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及时以邮件方式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
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
者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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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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