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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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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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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我们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规定,同意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
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
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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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颖江____________ 刘威____________ 赵向阳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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