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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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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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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219668 传真:86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0036号

致: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卢伟东、黄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 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 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 站《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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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 件;

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 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 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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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 时 00 分在郑州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 号楼 310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任红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 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 75,488,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0538%。本所律师已核查 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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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 46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182,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888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649,478 股。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 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办理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关于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告了上 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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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 议公告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93,999 股,反对 516,000 股,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9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2,278 股,反对 516,000 股,弃权 61,2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544%。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91,699 股,反对 516,300 股,弃权 63,20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9,978 股,反对 516,300 股,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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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88,199 股,反对 516,200 股,66,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8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6,478 股,反对 516,200 股,弃权 6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786%。

  •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87,299 股,反对 516,200 股,弃权 67,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5,578 股,反对 516,200 股,弃权 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668%。

  •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80,799 股,反对 525,600 股,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9,078 股,反对 525,600 股,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2818%。

  •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68,938 股,反对 540,000 股,弃权 67,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42,378 股,反对 540,000 股,弃权 6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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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0635%。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72,499 股,反对 538,400 股,弃权 65,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45,778 股,反对 538,400 股,弃权 6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1080%。

8、审议通过《关于办理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54,699 股,反对 561,500 股,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32,978 股,反对 561,500 股,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406%。

  •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01,399 股,反对 517,400 股,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9,678 股,反对 517,400 股,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511%。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08,099 股,反对 693,800 股,弃权 69,30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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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6,378 股,反对 693,800 股,弃权 6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0.024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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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卢伟东

黄 斌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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