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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a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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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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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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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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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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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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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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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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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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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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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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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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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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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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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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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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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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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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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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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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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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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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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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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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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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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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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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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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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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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 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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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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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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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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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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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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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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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 6、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对其知悉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 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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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幕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 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 站。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 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八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 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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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 具有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滞留现场。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 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 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 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 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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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以100--1000 元罚款;
6、留司查看;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武汉市汉商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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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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