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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 Laser Technology Industr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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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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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 518048 电话:( 86-755 ) 2939-5288 传真:( 86-755 ) 2939-5289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 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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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告》,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高云峰主持。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2,004,87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08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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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25,707,93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24%。

  1.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47,499,5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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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387%;4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22%; 17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491%。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47,502,5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395%;3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13%; 17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491%。

(3)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47,502,5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395%;3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13%; 17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491%。

(4)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47,499,5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387%;4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22%; 17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491%。

(5) 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347,673,4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887%;3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13%;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347,670,40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878%;4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2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45,142,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2608%;952,96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74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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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7,37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4651%。

前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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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黄嘉瑜 刘 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