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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sTouch AGM Information 2025

Jun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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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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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14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一、民國 113 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民國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第 11 頁。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 113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二第 38 頁。

  • 三、民國 113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依本公司章程第廿九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0.001% 15% 為員工酬 勞及不高於 2% 為董事酬勞。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虧損,經 114 2 25 日董事會 決議不予發放。

  • 四、民國 113 年度盈虧撥補情形報告。

民國 113 年度稅後淨損新台幣 877,981,862 元,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期末待分 配盈虧為新台幣 587,985,996 元,惟因當年度營業虧損,依章程第卅一條規定及為 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董事會決議擬保留不予分配,提請本次股東常會承認。

  • 五、民國 113 年度給付董事酬金報告:

本公司給付董事之酬金政策,係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參酌年度績效評 估結果 ( 包括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董事職責認知、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內 部關係經營與溝通、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內部控制等因素 ) ,由薪資報酬委員 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董事個別酬金內容及數額,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三第 39 頁。

六、本公司募集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情形,請參閱議事手 冊附件四第 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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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 113 12 31

民國113 12 31



第五次






113/04/30



轉讓股份予員工





113/05/02~113/06/30







6,000,000 股





每股新台幣6.00~12.00 元









普通股3,000,000 股







/

25,620,000 元/8.54 元
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50%



實際轉讓員工共計3,000,000 股,先於113
年7 月31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一次轉讓員
工案,並轉讓員工股份為849,000 股,轉讓
價格每股新台幣8.54 元;後於113 年11 月
08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二次轉讓員工案,並
轉讓員工股份為2,151,000 股,轉讓價格每
股新台幣8.54 元。

八、其他報告事項:

  • 1 、 本公司於民國 113 5 31 日股東常會通過,於普通股不超過 8 仟萬股額度 內「以私募或公開發行方式擇一或搭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因應策略 聯盟發展、充實營運資金乙案,因考量發行時機,迄今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為使公司能有因應產業及景氣變化之彈性,將另提新案討論,故原募資計 畫於剩餘期間內不繼續辦理,特此報告。

  • 2 、 本公司民國 114 年股東常會於公告受理股東提名及提案期間 ( 114 3 18 日起至 3 31 日止 ) ,並無股東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提名及 提案事宜。

3 、 本公司最近一年與關係人重大交易情形報告:

本公司南科廠房南面牆修繕案 標的物名稱 董事會通過日期: 113 1 22 日 本建物屬本公司與瀚宇彩晶 ( ) 公司共同持分,修繕統 包工程總價不超過新台幣 1.5 億元 ( 未稅 ) ,由本公司與 交易條件及金額 瀚宇彩晶按持分比例分攤,本公司佔 44.3% ,分攤金額 約新台幣 6,6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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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起迄日期: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至保固期滿為


一、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不適用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本公司南科廠區出售給 TSMC ,因 TSMC 拆除原 FAB4 鋼構
造成建物南側室內輕隔間牆裸露。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法規面: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定義,目前輕隔間牆結構可
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能無法承受風力要求。

生產風險:避免因受颱風豪雨侵襲,可能影響產線或無

塵室濕度
三、選定關係人為交易 廠房屬本公司與彩晶共同持分,本不動產修繕案係依照
對象之原因 雙方採購管理程序辦理,經雙方依相關規定審查資格及
議價等程序後,始確認得標廠商。
四、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
五、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不適用
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本公司董事長為漢唐集成股份
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有限公司董事。
係等事項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無
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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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民國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

  • 1 、 本公司民國 113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廖福銘會 計師及林永智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前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 經民國 114 2 25 日董事會通過,,並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 2 、 民國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第 11 37 頁。

4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民國 113 年全年度盈虧撥補表案。

  • 說 明:

  • 1 、 本公司民國 113 年度稅後淨損新台幣 877,981,862 元,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期末待分配盈虧為新台幣 587,985,996 元,惟因當年度營業 虧損,故擬不予分配,謹擬具民國 113 年度盈虧撥補表如下: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虧撥補表

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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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期初 (113.01.01) 待分配盈餘 $ 289,995,866
113 年上半年度稅後淨損 (424,582,452)
113 年下半年度稅後淨損 (453,399,410)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0
期末待分配盈餘 (587,985,996)
分配項目
-
113 年度分配:股東 現金股利 ( 上、下年度皆不 0
分配 )
期末 (113.12.31) 未分配盈餘 (587,985,996)
----- End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馬維欣總經理:馬維欣會計主管:翁銖霞
  • 2 、 本案業經 114 2 25 日董事會通過,並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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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討論擬以私募方式或公開發行方式擇一或搭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說 明:

  • 一、為因應策略聯盟發展、充實營運資金等所需資金,擬於普通股 8 仟萬 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以私募或公開發行方式擇一或搭配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次暫訂增資 之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五第 41 頁。

  • 二、擬提請 114 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就下列籌資方式和原則擇一或搭配 辦理:

    • ( ) 如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資金: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等規定,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私募普 通股。

      • 1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 不採取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 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之長期 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 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 (2) 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 8 仟萬股額度範圍內。

        •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A. 資金用途:為策略聯盟發展相關事務使用。

        • B. 預計達成效益:為因應產業環境快速變化,於適當時機引 進策略投資人,用以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 零組件,提高公司競爭力。

      • 2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考量其 有限制轉讓之情形,擬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為原則訂定之:

        •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

        •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在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及在符合上述規定為 依據下訂定之。以本公司普通股近期收盤價設算,發行價格 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因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 價格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故應屬合理。

      • 3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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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向符合資格且能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零組件之
策略性投資人招募之,實際洽定之人其相關資格證明授權董事
會審查之。
洽符合前揭特定人選擇方式之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需,擬藉由該等策略性
投資人之知識、技術、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
改良品質、降低成本、穩定關鍵零組件供貨來源、增進效率、
擴大市場等效益。
  • 4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 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 得再賣出。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 ) 如採公開發行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資金:

擬併請本年度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就下列籌資方式和原則擇一或
兩者搭配辦理,並得視公司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 1 、如採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方式募集資金:

  • 擬併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採詢價圈購或申購配售方式 進行。

  • (1) 如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 留發行新股總數 10% 15%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 90%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全數提撥以詢價圈 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員工若有認購不足部分,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其發行價格依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 則」 ) 之規定,以不低於定價基準日之前一、三或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 ( 或減資除權 ) 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為原則。實 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於圈購期間完畢後,與主辦承銷商 參考彙總圈購情形及發行市場狀況後共同議定。

  • (2) 如以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 留發行新股總數 10% 15%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並依證 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提撥公開承銷比例為發行新 股總數 10% ,其餘 75% 8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認購股份不足一股或認購不足之 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其發行價 格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則之規定,以不低於定價基 準日之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 或減資除權 ) 及除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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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股價之七成為原則。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授權董
事長視市場狀況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 2 、如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以下簡稱 「 GDR ) 方式募集資金:

  •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於適 當時機依公司章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方式參與發行 GDR 。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 總數之 10% 15%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由原股東放棄認購權利,全數提撥對外公開 發行,以充作 GDR 發行案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員工放棄認購之 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得視市場需要一併列入 參與發行 GDR

發行價格依據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則之規定,以不低於
定價基準日普通股收盤價或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之九成為原則。惟實際發行價格
授權董事長與主辦承銷商視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
  - `為配合發行` GDR `之作業需要,擬併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參與發行` GDR `之契約與文件暨辦理 其他相關事宜。`
  • 3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或參與發行 GDR 之發行計畫、發 行條件、數量、價格、金額、資金用途、計畫項目、預定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包括 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變動而須修正者, 擬併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三、本案若為因應市場變化而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時,係自公司穩健經 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考量,未採其他負債性質之籌資方式,故應屬合 理。如以低於面額發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於增資效益 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大幅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遠發展,故對股東 權益尚無不利影響。

  •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如以上限 8 仟萬股計算,並以公司截至 114 2 17 日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計算,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 9.975% 。考 量本次募集資金預計用於策略聯盟發展或充實營運資金等用途,其效 益將對股東權益有所挹注,故本次擬發行新股尚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 成重大稀釋。

  • 五、本募資案之發行價格 ( 定價成數除外 ) 、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事項 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 併提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六、本案業經 114 2 25 日董事會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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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說明:
  1.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6 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之公司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 派酬勞之相關事項須提報董事會討論。

  2. 「公司章程」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六第 42 頁。

  3. 本案業經民國 114 2 25 日董事會通過在案。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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