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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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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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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5-062
证券代码:60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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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 年 10 月2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 审计工作制度》、《市值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鉴于公司司法重整后注册资本已由654,314,844 元增至1,603,071,367 元,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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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
第一条 为维护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
| 2 |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 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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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4,314,84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3,071,367元。 |
| 4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 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5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6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7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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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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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
| 9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10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12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马鞍山华神建材工 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安徽 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马鞍山华神建材工 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安徽 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23,7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
| 1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654,314,844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03,071,367股,均为普通股。 |
| 1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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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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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无需召开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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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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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1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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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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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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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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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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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章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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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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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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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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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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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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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以下特别 义务: 1、诚信及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义务: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 工资、福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2、公司义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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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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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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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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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 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
||
| 37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8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9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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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40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41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2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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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43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44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5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6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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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47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48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49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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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50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
| 51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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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 |
| 53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54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55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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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6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58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59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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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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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 6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63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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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若相关股东认为其不属于关联股东,则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认定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后向相关管 理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 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 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 过。 |
|
| 64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删除 |
| 65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6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产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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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但提 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产 生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3、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 民主管理的规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按以下规定进行: 1、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数为其拥有 公司的股份数乘以股东大会要选出的董事数、监事 数; 2、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将其投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进行分配,并按会议确定的表决方式 明确其对候选董事、监事的分配票数; 3、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分配票数总和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数,否则其投 票无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按以下规定进行: 1、股东对董事选举的投票数为其拥有公司的 股份数乘以股东会要选出的董事数数; 2、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将其投票数在董事候 选人中进行分配,并按会议确定的表决方式明确其 对候选董事的分配票数; 3、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所分配票数总和不得超 过其对董事选举的投票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67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8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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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 6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70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71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次日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计 算。 |
| 72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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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 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73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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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 7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75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76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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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而仍然有效。 |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77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8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79 |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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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其他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8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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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或举手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 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84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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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
|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
|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人任职的人员;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
|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
|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
|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
|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
| 性的其他人员。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
|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 |
| 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
| 联关系的企业。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
|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
|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
|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
| 合下列条件: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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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
|---|
|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
| 信等不良记录;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
|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
| 确意见;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
|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
|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
| 权: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
|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
|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
|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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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85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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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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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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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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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8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8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9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91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92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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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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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94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
| 9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9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9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99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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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101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删除 |
| 102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4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0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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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10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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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 11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14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15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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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终止。 | ||
| 116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8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119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另将《公司章程》 中的“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 相关表述。《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的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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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四、相关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审议程序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4 |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 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 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 1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 11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 12 | 《市值管理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 |
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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