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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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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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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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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为信息披露报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 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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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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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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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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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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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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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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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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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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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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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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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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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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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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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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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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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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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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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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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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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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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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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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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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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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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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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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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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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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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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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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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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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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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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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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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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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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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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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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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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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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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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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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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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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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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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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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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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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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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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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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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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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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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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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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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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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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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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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2 日内将上述事宜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证券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由公 司董事会全权负责。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定期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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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 审核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编制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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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六)召开董事会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供其 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 定期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 公告文件。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情况、 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后,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披露事宜的具体执行工作,完成临时报告的 编制,涉及《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起草文稿,交董 事会秘书审阅,再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事件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前述报告义务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必要时提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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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尽快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制度,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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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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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 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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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 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就其答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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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 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资料 原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 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 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 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 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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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透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 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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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 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 员有保密责任。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 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 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 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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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 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 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 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 证券部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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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 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五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 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 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六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 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 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九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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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不准确、疏漏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 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 解除职务等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 法》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等 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 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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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4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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