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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Oct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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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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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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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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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 (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 责任;

  •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 幕信息的人员;

  • (四)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人员等

  • 及相关知情人员。

  •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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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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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 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 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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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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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星马汽车

公司代码:600375

内幕信息报送人(签字):

序号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与本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
时间
内幕信息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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