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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r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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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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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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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原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修订制作了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公告。
第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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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 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五条 公司股票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 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 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 非交易日的,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六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
(六)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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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会议召开的通知应 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按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中的任一交易日决定),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结 束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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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 中应说明延期召开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 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年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 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 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出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要求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后,应当 在十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的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后 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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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提议股东若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肥 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议股 东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 同。
第十三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 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 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在提议股东报中国证监会 合肥特派办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四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 职责,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节 会议登记
第十六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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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任代理人代为出席。每一 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签署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帐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 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上海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九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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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关 采取治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有人故意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 议秩序,破坏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按规定将有关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节 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但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 的间隔期。
第三十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任何方不得再提出会议通 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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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 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的股东临时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 布暂时休会,立即召集到会董事按本规则有关提案的要求予以审查,经到会董事 半数以上同意,对符合规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规定的提案, 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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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 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 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 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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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 提案;
(四)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出提案;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 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监 事会决议作出;
(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被提名人有无《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对候选独 立董事,董事会还应当向股东大会对该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合肥特派办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 率;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 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 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节 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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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 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 按持股比例大小确定先后顺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 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 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议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它股东(保证其 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 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本次股东大会 为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其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
第四十六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 钟。
第四十八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 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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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节 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个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案;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
(五)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
(七)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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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规则第三十一条所列 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 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 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 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其 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六十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 票。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 通过。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 读。
第七节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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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议程、主持人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 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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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律师依据本规则第四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公布。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存档
第七十四条 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 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为2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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