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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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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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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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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交易类型 | 交易对方 |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 |
| 募集配套资金 | 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
二〇二三年五月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声明
本预案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预案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次交易的预案全文同时刊载于上交所网站。
上市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及其摘要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预案及其 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 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3、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 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机构 的评估。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 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 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4、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 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重组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 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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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或保证。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事项时,除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以及同时披露的 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 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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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 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 的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 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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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目 录
声明 ....................................................................................................................... 1 上市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5 重大事项提示 ....................................................................................................... 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7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9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10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1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2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13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 13 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25 九、待补充披露的信息.............................................................................. 30 十、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30 十一、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31 重大风险提示 ..................................................................................................... 33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33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3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36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36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38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42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4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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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释 义
本预案及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预案/本预案 | 指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
| 预案摘要/本预案摘要 | 指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 重组报告书/草案 | 指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 汉马科技/上市公司/本 公司/公司 |
指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 股票代码(600375),曾用名“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吉利四川/交易对方 | 指 | 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 |
| 南充发展/标的公司 | 指 | 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 |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 交易各方 | 指 |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 |
| 吉利商用车集团 | 指 | 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
| 南充研究院 | 指 | 南充吉利商用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浙江吉利 | 指 | 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 |
| 星马集团 | 指 | 安徽星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华神建材 | 指 | 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行为 |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
指 | 汉马科技与吉利四川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汉马科技与吉利四川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汉马科技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 |
| 报告期/最近两年 | 指 | 2021年、2022年 |
| 过渡期 | 指 | 自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 日)止的期间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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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中登公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 《格式准则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摘要所有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情况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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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 案摘要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 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最终交易作价等将在重组报告书 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 在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吉利四川购买其持有的南充发展100% 股权,并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不含 募集配套资金 金额)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 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 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 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确认,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主营业务 | 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 售和服务 |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 √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 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办 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
√是(预计) □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预计)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 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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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 用、交易税费等并购整合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 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等,募 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 露。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 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25%或不超 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 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 行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 准。
(二)标的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
| 交易标的 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或估 值方法 |
评估或估 值结果 |
增值率/ 溢价率 |
本次拟交 易的权益 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
| 南充发展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 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进行确 认。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 名称及权 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 对方支付 总对价 |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可转债对价 | 其他 | |||
| 吉利四川 | 南充发展 100% |
无 | 标的资产 的最终交 易价格尚 未确定 |
无 | 无 | 标的资产 的最终交 易价格尚 未确定 |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5.8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80% |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向交易对方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 易对方自愿放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亦将按照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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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是 √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吉利四川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 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如上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内,上 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交 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锁定期安排 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 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后,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发行股份 |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亦不超过本 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 数量为准。 |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亦不超过本 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 数量为准。 |
|---|---|---|---|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 | 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 |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的比例 |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整合费用、补 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 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 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定价基准日 | 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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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
|---|---|---|---|
| 发行数量 |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 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 |
||
| 是否设置发 行价格调整 方案 |
□是 √ 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 锁定期安排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评估情况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 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本公司 28.01%的股份,为本 公司控股股东,李书福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吉利商用车集团通过南充研究院间 接持有吉利四川 100%的股权。因此,吉利四川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吉利四 川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充发展 100%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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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0 年 9 月 17 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受让星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神建材 所持本公司 84,680,905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星马集团 及华神建材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本公司 84,680,905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4%。公司控股股东由星马集团变更为吉利商用车集团,公 司实际控制人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变更为李书福先生(上述交易简称“前次控制 权变更”)。
由于前次控制权变更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尚不足 36 个月,本次交易需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指标判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具体数字尚待审计工作完成 后方可确定。根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结合上市公司前次控制权变更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以及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前 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进行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组上市。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 细分析和披露。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 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吉利商用车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书福先生,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54,314,844 股,控股股东为吉 利商用车集团。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8.01%,同时其拥有公司 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1%。
本次交易作价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 关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且本次 交易的正式方案最终确定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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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涉及重卡、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 要产品涵盖重卡底盘、重卡整车、混凝土搅拌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泵车、半 挂牵引车、工程自卸车、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系列产品。
公司近年来由于宏观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主营业务面临收入增长乏 力、业绩下滑、资产负债率高企的经营困境。面对危机,上市公司主动谋求新发 展,转型清洁能源汽车作为未来业务专注发展方向。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形式,收购控股股东吉利商用车集团旗下的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业务标的资产南 充发展 100%的股权,是实现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有效加强在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业务领域的布局, 提高科技创新发展潜力,增强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南充发展的 100%股权,交易后南充发 展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实 力,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并扩大营业收入和业务机会,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 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 本预案摘要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2、交易对方吉利四川已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
-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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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交易对方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
4、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交易审查通过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
5、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
-
6、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
本次交易方案未取得上述授权和批准前不会实施。本次交易方案能否完成上
述程序,以及完成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高于 10%的最低比例 要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上市公司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
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 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的事实一致。 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
|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
||
|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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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 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 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 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形的 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 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 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
| 关于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条件 的承诺 |
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 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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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上市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 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声明 与承诺 |
本人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 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 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 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
|
|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 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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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形的 承诺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 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 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 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 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 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 等失信情况。 4、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
| 关于重组期 间减持计划 的承诺 |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 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 成的衍生股份。 |
|
| 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 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 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 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 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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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 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 人 |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形的 承诺 |
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12 个月内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信息披 露及后续事 项的承诺 |
就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本人承诺如下:如本次交易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2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2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 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避免同 | 1、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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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业竞争的承 诺 |
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包 括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且不包含标的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标的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遵守已经公开披露的关于 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外,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 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行 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收购、兼并、受托经营与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促使该商业 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标的 公司。 5、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对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 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 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 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声明 与承诺 |
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 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
|
| 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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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 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要求。 |
||
|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 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 的承诺 |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关于保障上 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 的公司管理体制,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 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 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 备独立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 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 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继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 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 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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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重组期 间减持计划 的承诺 |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 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 成的衍生股份。 |
|
| 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 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 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 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 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行为的 承诺函 |
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12 个月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最近三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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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交 易前持有股 份锁定的承 诺 |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 股份的除外),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包括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均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上述锁定期 届满之后,本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
|
|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 诺 |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 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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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且不包含标的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标的 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遵守已经公开披露的关 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 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收购、兼并、受托 经营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 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促使 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及标的公司。 5、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对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吉利四川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 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保证采 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 |
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 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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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声明与承诺 |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
|
| 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 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要求。 |
||
|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形的 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主要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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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公司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声明所产生的 法律责任。 |
||
| 关于保障上 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 公司管理体制,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 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 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 立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 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 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 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 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积极 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 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 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 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 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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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关于所持标 的资产权利 完整性、合 法性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 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 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 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 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 同意,本公司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 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 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 市公司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 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承诺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 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承诺人转让标的资产的 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 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 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 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公司将审 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 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 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 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 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6、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公司 自行承担。 7、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 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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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交 易取得股份 锁定的承诺 |
1、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 的转让不受此限。 2、在本公司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如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 内,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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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调整),或者本公司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 得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 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 份限售安排。 4、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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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研究院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 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 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南充发展 | 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 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 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 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 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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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声明与承诺 |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 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形的 承诺 |
1、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
|
| 南充发展全 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 声明与承诺 |
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 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 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 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 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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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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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违法 违规情况的 承诺函 |
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 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第三十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示的行为或情形。 |
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本次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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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最 终方案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表决,股东大会将采取有利于扩大 股东参与表决的方式召开。
(三)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 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 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 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对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作出了相应的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吉利四川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内,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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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若上 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 调整。
前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 应调整。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 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
-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管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
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 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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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文件上 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如因所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在本次重组中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九、待补充披露的信息
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事宜,公司已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拟收购资产的定价 公允、公平、合理。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结束,审 计、评估数据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吉利商用车集团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 见》,关于本次重组,吉利商用车集团发表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重组有利于提 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 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吉利商用车集团出具承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 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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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 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三)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
通过本次交易,吉利商用车集团巩固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此构成对上 市公司的收购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 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 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 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吉利商用车集团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但是,在适用 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 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均遵守上述 锁定期限的约定;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
十一、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本预案摘要就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因素作出了特别说明。提醒投资者认真阅 读本预案摘要所披露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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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预案及预 案摘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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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预案摘要已经汉马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满足 多项交易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同意注册等。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都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要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等,从本次预案披露日到完成交易需要一定时间。在交 易推进过程中,商务谈判情况、资本市场情况、标的公司情况等均可能会发生变 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审核 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 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 易存在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
此外,在本次重组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严 格的保密措施。如在未来交易进程中出现相关主体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 案侦查等情形,仍可能导致本次重组的暂停或终止。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前进行了同一控制 下的资产整合,本预案摘要引用的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仅为原始报表数据。
标的资产相关数据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经审计财务报表将涉及按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的要求对原始报表进行调整,可能因追溯调整事项而与原始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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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存在连续亏损、净资产下降进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
险
上市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9,058.95 万元、-133,618.76 万元和-146,551.49 万元。上市公司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7,044.29 万元。
若上市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继续大额亏损,且上市公司无法在 2023 年末前完 成本次交易,则上市公司将可能出现 2023 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 9.3.2 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所规 定的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将在 2023 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五)配套资金未足额募集的风险
公司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由于公司股价受二级市场波动及投资 者预期的影响,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获得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不能获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募集金额不足 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可能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产 生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推广新能源客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推广政策和政府补 贴。国补政策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终止,地补政策也陆续退出。随着新能 源汽车的技术性能趋于成熟和市场接受度逐渐提高,补贴政策的退出存在必然性, 但在短期内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销售和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在国内市场,客车领域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国内客车行业的市场竞争极为 激烈。近年来宏观环境加速行业洗牌,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对竞争主体综合业 务实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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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市场,欧盟委员会建议对包含载重汽车、城市公交车和长途公交车在 内的重型车辆实施更加严格的碳排放标准,2030 年起减排 45%、2035 年起减排 65%、2040 年减排 90%。为刺激城市零排放公交车的更快部署,欧委会还提议 从 2030 年起使所有新城市公交车实现零排放。美洲和亚洲部分国家也已出台客 车电动化规划,市场空间较大。但随着国内主要企业纷纷布局海外新能源客车市 场,竞争也由大市场扩展到小市场的逐一争夺。此外,海外市场的布局还需满足 各国准入门槛及品牌认可度的提升。海外市场的拓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产能过剩风险
由于客车是新能源转型较容易突破的领域,近年来,国内客车生产厂家纷纷 扩大新能源客车的生产规模,投资规模的上升将导致新能源客车市场产量迅速增 加。而客运市场可能受高铁、民航、私家车、共享出行的影响,市场需求存在下 滑的风险。因此,尽管 2022 年国内新能源客车市场持续增长,但若未来增速下 滑,而海外市场扩张速度不达预期,新能源客车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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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面临一定困境
上市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64.28 亿元、 53.20 亿元和 34.29 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91 亿元、-13.36 亿元和-14.66 亿 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呈逐年下滑的态势。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为 2.31 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97.38%,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仅为 1.70 亿元。上市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面临一定的困境。
2 、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初见成效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2 年,我国商用车总销量为 330 万辆, 同比下降超过 30%。同期,我国新能源商用车总销量达到 23.77 万辆,同期增长 近 90%。新能源商用车占商用车的整体比重尽管尚不足 10%,但行业格局的能 源类型转型已经出现明显势头,未来新能源商用车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顺应产业发展趋势,上市公司近年来已积极推动新能源方向的战略转型,公 司产品的能源类型由以往的传统能源商用车为主正在转型为以新能源商用车为 主。上市公司 2022 年商用车总体产销量大幅下滑,全年共生产和销售中重卡 5,119 辆和 5,934 辆,同比分别下滑 58.29%和 56.88%。但是,在总体产销量下滑的情 况下,新能源车产销量却明显增长,上市公司 2022 年全年共生产和销售新能源 中重卡 3,080 辆和 3,109 辆,同比分别增长 125.15%和 105.49%。可见,上市公 司面向新能源商用车的战略转型已初见成效。
但从公司总体产销量情况来看,受到宏观环境及产业格局变动的影响,公司 的整体业务规模下滑速度过快,通过优质资产注入等外延式发展方式推动公司整 体业务规模回升,有助于保障公司顺利度过转型阵痛期,进一步完成新能源战略 转型,抢占商用车行业格局重构的战略制高点。
3 、客车领域的新能源渗透率及增长率均较高
2022 年全年,国内客车重点企业 6 米以上客车的总销量为 9.2 万辆,同比下 降约 5%;其中,6 米以上新能源客车总销量达到 6.2 万辆,同比上升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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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客车领域能源类型格局除了与商用车行业一致,出现总量下滑而新能源车 增量的特征以外,客车领域的新能源渗透率达到了 67.39%,远超商用车行业的 新能源渗透率。因此,客车领域的新能源转型成熟度更高,可供借鉴的转型经验 更为丰富,且传统能源有待替代的市场空间依然较大。
4 、产业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有力支持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
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燃油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一直把积极培育和发 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技术革新不断深化,电动化、 智能化、网联化已经从趋势变为现实,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驱动汽车在与新技 术的融合方面具有天然优势。2020 年,我国政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达到峰值,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新能源汽车发展是实现碳 减排目标的重要一环。“十四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智能汽 车创新发展战略》等政策的出台,为中国汽车产业的深刻变革明确了发展方向。 汽车产业结构继续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深度融合发展,产业生态和竞争格 局将面临重构,产品形式和生产方式将迎来深度变革。
2023 年 1 月 3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 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 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试点。其中,主要目标包括“车辆电动化水 平大幅提高。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 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 80%”。重点任务提出 要“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因地制宜开展多 元化场景应用,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 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 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
新能源客车作为重要的公共领域车辆之一,将直接受益于上述政策的有益支 持,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 、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近年来由于宏观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主营业务面临收入增长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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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业绩下滑的经营困境。面对危机,上市公司主动谋求新发展,拟通过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形式,收购控股股东吉利商用车集团旗下的新能源客车资产南充发展 100%的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都将得到提高,资 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营业收入及潜在盈利能力都将显著提升。在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持续 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
2 、加强上市公司新能源业务布局,推动上市公司加速实现战略转型
本次交易前,吉利四川将其 6 米以上大中型新能源客车资产注入南充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充发展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在新能源商用车领域的转型速度。一 方面,上市公司的新能源商用车营收来源扩展,营收规模提升;另一方面,上市 公司将充分借鉴新能源客车业务的转型经验,助推其自身业务的新能源转型布局。
3 、与上市公司产生协同效应,提升潜在盈利能力,增加股东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双 方研发资源,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业 务综合实力。
上市公司将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利用自身在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丰 富经验,运用至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当中,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与资源使用效率。 同时,标的公司可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提升融 资能力。充分利用好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大背景下的政策支持优势,提高潜 在盈利能力,增加股东回报。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 分,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为前提条件;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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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吉利四川持有的南充发展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充发展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
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交易对方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吉利四川。发行对象以其持有标的公司 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 、标的资产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南充发展 100%的 股权。
4 、标的资产定价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的交易对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 估值为参考,最终实际交易价格届时由双方协商确认,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5 、支付方式
本次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形式进行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资金的成功募集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6 、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 / 股) 交易均价 80% (元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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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20个交易日 | 7.32 | 5.86 |
|---|---|---|
| 前60个交易日 | 8.20 | 6.56 |
| 前120个交易日 | 7.85 | 6.28 |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 行相应调整。
7 、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数量=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 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1 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亦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8 、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吉利四川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在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内,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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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若上 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 调整。
9 、过渡期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标的资产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 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10 、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过渡期内,南充发展按照其公司章程决定分红的,则对交易对方的分红暂由 南充发展保管,若本次交易成功交割,则由南充发展支付给公司;若本次交易失 败,则由南充发展支付给交易对方。在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11 、资产交割、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1)标的资产权属转移事宜办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自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予以注册决定后三十日内,交易对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 名下,同时协助完成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对方保证所持标的资产不存 在因为交易对方原因不能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情形。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发行事宜办理
在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交易对方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及配合。自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交易对方按照其应获得的股份数 享有和承担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3)人员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安置,标的公司的员工继续履行 其与标的公司签署的未到期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的处理
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本次 交易不涉及标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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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亦不超过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配套融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 并购整合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标的公司的项 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其中,用 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 格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 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 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最终发行数量 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发行数量变化不影响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新 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对象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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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评估情况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 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本公司 28.01%的股份,为本 公司控股股东,李书福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吉利商用车集团通过南充研究院间 接持有吉利四川 100%的股权。因此,吉利四川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吉利四 川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充发展 100%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0 年 9 月 17 日,吉利商用车集团受让星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神建材 所持本公司 84,680,905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星马集团 及华神建材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本公司 84,680,905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4%。公司控股股东由星马集团变更为吉利商用车集团,公 司实际控制人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变更为李书福先生(上述交易简称“前次控制 权变更”)。
由于前次控制权变更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尚不足 36 个月,本次交易需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指标判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具体数字尚待审计工作完成 后方可确定。根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结合上市公司前次控制权变更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以及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前 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进行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组上市。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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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析和披露。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 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吉利商用车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书福先生,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54,314,844 股,控股股东为吉 利商用车集团。吉利商用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8.01%,同时其拥有公司 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1%。
本次交易作价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 关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且本次 交易的正式方案最终确定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涉及重卡、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 要产品涵盖重卡底盘、重卡整车、混凝土搅拌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泵车、半 挂牵引车、工程自卸车、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系列产品。
公司近年来由于宏观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主营业务面临收入增长乏 力、业绩下滑、资产负债率高企的经营困境。面对危机,上市公司主动谋求新发 展,转型清洁能源汽车作为未来业务专注发展方向。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形式,收购控股股东吉利商用车集团旗下的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业务标的资产南 充发展 100%的股权,是实现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有效加强在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业务领域的布局, 提高科技创新发展潜力,增强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南充发展的 100%股权,交易后南充发 展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实 力,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并扩大营业收入和业务机会,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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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 本预案摘要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2、交易对方吉利四川已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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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交易对方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
4、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交易审查通过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
定;
-
5、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
-
6、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
本次交易方案未取得上述授权和批准前不会实施。本次交易方案能否完成上
述程序,以及完成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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