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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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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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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第六屆董事会第九次会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 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经我们审慎查验,认为公司经营运作规范,风险意识强,能够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按规定程序对对外担保进 行审批。截至 2015 1 2 3 1 日,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未有违规担保行为。

2 、为了完善公司营销体系的建设,开辟、拓展新的市场和按揭销售渠道, 促进公司广品的销售,进一 步提局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与有关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了相关汽车金融业务,本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公司对被担保单 位的审查是严格的,能够有效的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 、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 度提拱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运用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平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Ilf ____________________^

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2 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拱担保,同 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 2012 3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1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我们审慎查验,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 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鉴于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亏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同时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合作多年,有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该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系国内从事金融、证券、公司审计服务的知名会
计师事务所,在以往与公司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
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H 焉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审计机构。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 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计提减值后,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15 12 3 1 日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前述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大 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
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对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要求,符合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本次会计估计
变更是合理的。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有限公司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3


^ 1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

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9 人组成,全部为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董事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与表决。公司 9 名非 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3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切实可行,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符合关联交易 规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 益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4 、本次关联交易可以拓展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改 善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4

( 此页无正文,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