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2, 2018
56688_rns_2018-05-02_bd1188cf-f68a-4e51-a002-d12108122e6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华莠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18年5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徐军、裴振宇律师(下称"经 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和《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本次 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一起公告。
$\mathbf{1}$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讲行见证, 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讲行了核杳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 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4、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4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了《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14 时在公司办 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如期举行,董事 长刘汉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上午9:15-9: 25, 9: 30-11: 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2日 (星期三) 9: 15-15: 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overline{2}$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 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679.79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4%,均为2018年4月25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5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
(注: 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及本所经办律师。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overline{3}$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亦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按《公 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1项: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报告》:
5、《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8、《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调整与相关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公司为公司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overline{4}$
15、《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融资和赁 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8、《公司未来三年 (2018年-2020年) 股东回报规划》:
1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上述议案中的第1、2、3、4、5、6、7、8、9、10、11、12、13、16、18、19、 20、2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第14、15、17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第6、8、11、12、13、14、15、16、18、19、20、21项议案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股东代表除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 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上, 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 sseinfo. com) 参 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代表,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代表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讲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58, 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719,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1%; 反对: 4,558,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弃权:2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58, 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4、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58, 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5、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69, 7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8%; 弃权: 12,2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
6、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69, 7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8%; 弃权: 12,2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69,7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 弃权: 12,2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7、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弃权:2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8、审议《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弃权:2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9、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10、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11、审议《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58,09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2、审议《关于公司调整与相关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3、审议《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174.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4、审议《关于公司为公司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5、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和赁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融资 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 31%; 反对: 4, 558, 092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7%; 弃权: 23,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6、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58, 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4, 4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1%; 反对: 4,558,0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 弃权: 23,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719, 1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31%; 反对: 4. 558, 0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 弃权: 23,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
18、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9, 825, 796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 40%; 反对: 4, 463, 192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9%; 弃权: 12,2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281, 00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98%; 反对: 4,463,19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 弃权: 12,2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1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 选举刘汉如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238, 266, 28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68%。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7, 721, 487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5%。
(2) 选举金方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96.051.859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27%。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507,066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
(3) 洗举张道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96.012.947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24%。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 468, 154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 63%。
(4) 选举李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96.012.94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24%。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 468, 155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 63%。
(5) 选举周学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96,412,94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56%。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868,153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
(6) 选举王延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96,013,048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24%。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468,255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 2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选举章铁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721,829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7, 036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
(2) 选举刘正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760,828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5%。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216, 035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8%。
(3) 选举钱立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 922, 035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48%。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377, 242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 13%。
21、审议《关于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1) 选举孙红莉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758,839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5%。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214, 046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6%。
(2) 选举路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723,829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179, 036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
(3) 选举胡安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意: 119, 922, 027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48%。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 377, 234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 13%。
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 法有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5月2日签署,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吴明德
| 经办律师: | 军 徐 |
|---|---|
| 经办律师: | 裴振宇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邮编:200120 地 话: (86) 21-20511000; 传真: (86) 21-20511999 电 $\mathbf{W}$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