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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Raycloud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l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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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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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第 15 号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 (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3)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4)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5)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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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2)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4)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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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 (5)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 (6)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 (7)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 (8)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

  •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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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 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3)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 (4)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第 15 号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第 15 号指引》第九条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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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计划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 上交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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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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