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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Raycloud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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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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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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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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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杭州光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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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资金被占用行为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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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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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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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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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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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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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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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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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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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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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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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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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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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 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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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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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 行决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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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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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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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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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负责人对董事长负责,协助董事长加强对公司资金占用的管控,负责公司 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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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审计部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业务往来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事项,并跟踪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浙江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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