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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Raycloud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r 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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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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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4
证券代码: 688365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306 号),杭州光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4,824,684 股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5,137,480.8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862,516.08 元,上述资金 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F1007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
|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7509 | 32,500,000.00 |
|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 1202021429900615719 | 140,499,996.92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的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45101040067509,截至2023年2月27日,专户余额为32,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21429900615719 ,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40,499,996.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 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 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 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春晓、刘伟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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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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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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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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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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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