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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Lion Microelectronics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Nov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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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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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 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曾就其股份变动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证券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 信息提供服务,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交易、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 证券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 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此行为简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券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筹

划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进行股份交易的,除责 任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外,公司可通过以 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 (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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