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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Lion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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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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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0-005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 159,738,958.0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6号)核准,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99,653,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159,738,958.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7日全部到账,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0年9月7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第579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
| 年产120万片集成电路用8英寸硅片项目 | 70,418.00 | 15,973.90 |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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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其可行性的议案》;2018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方案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0年9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8,117.09万元,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 币159,738,958.06元。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鉴证,并于2020年9月8日出具了《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第5794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 计人民币159,738,958.0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 募集资金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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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 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第5794号), 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0年9月7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立昂微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 计划用途,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上述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9,738,958.06元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59,738,958.06元。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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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合理性。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9,738,958.06元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59,738,958.06元。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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