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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Lion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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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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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微”或“公司”) |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 构”)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刘铮宇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陈佳睿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东方投行作为立昂微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行在 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立昂微进行持续督 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3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立昂微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法违规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 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 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较为 有效的执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 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 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
|---|---|---|
| 17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立昂微于 2023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立昂微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昂微在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铮宇
陈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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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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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