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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Lion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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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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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微”或“公司”) |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李杰峰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刘铮宇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6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 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58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 4.92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65.36 万元,扣 除承销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73.90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793 号)。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东方投行作为立昂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行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 等方式对立昂微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0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立昂微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 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 2021年3月29 日-4月2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 规则及相关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 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 的有效执行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 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 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 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 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 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立昂微于 2020 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立昂微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昂微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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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李杰峰 刘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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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