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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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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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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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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发出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滨安路 1186-1 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199,5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3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194,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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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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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 <2020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2. 审议《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3. 审议《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4. 审议《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5. 审议《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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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43%;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8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的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0 %;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43%;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8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监高薪酬安排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43%;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8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19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 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43%;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8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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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3 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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