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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Gaoxin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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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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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2021 年6 月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选举胡宝泉先生、张国强先生、叶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选举付淑威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胡宝泉先生、张国强先生、叶峰先生、付淑威女士的个人履历、工 作经历等材料,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 事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本次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选举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 经审核,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相关人员的 工作能力、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价制定的,能更好的 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五、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 有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 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 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 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陈元志 吴长顺

2021 年6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