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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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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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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办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 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办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重大事件相应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则重大事件相应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规定的人员,如: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内幕信息 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 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办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或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对于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将在两个工作内将有关情况与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