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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20

Jul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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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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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048 转债代码:113551 转债简称:福特转债 转股代码:191551 转股简称:福特转股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福特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0 年7 月15 日

  • ●赎回价格:100.263 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0 年7 月16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福特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 回完成后,“福特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福特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 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0 年7 月15 日之前或当日完 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在最近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15 个交易日(自2020 年5 月29 日至2020 年6 月18 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福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8.92 元/股)的130%(即不 低于37.60 元/股),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福特 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0 年6 月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提前赎回“福特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福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 “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特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福特转债”持有人 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1、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 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 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在最近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15 个交易日(自2020 年5 月29 日 至2020 年6 月18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福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8.92 元 /股)的130%(即不低于37.60 元/股),已满足“福特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及赎回对象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0 年7 月15 日,赎回对象为2020 年7 月15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福特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 当期应计利息,即100.263 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19 年11 月18 日至2020 年11 月17 日)票面利率为0.40%;

计息天数:自2019 年11 月18 日至本次赎回登记日2020 年7 月15 日(算 头不算尾)共240 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0.40%×240/365=0.263 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63=100.263 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2.63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1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 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2.63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 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本公司按税前

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63 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福特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 次,通知“福特转 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 年7 月16 日) 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福特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并停止交易 和转股。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0 年7 月16 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 减持有人相应的“福特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0 年7 月15 日前(含当日),“福特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 可转债面值(100 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28.92 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 年7 月16 日)起,“福特转债”将停止交易 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