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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Nov 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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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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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 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3,03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 元(不含税)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 号”《验证 报告》。

截至2023 年10 月17 日,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 年12 月15 日、2023 年10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福斯特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 年10 月8 日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福22 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 案》,同意将“福22 转债”募投项目中的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 亿平米光伏胶膜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30,000.00 万元人民币变更至福斯特

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福斯特”)“年产2.5 亿平方米高 效电池封装胶膜项目”使用。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公司于2024 年10 月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福22 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 万元对泰国福斯特进行 增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泰国福斯特(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泰国福斯特已在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用途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 100000301203655 泰铢账户 泰国年产2.5 亿平方米高效电池封装胶膜项目
100000301203666 人民币账户
100000301203677 美元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 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作为甲方专户的开户银行,负责在本协议内容范围内提供甲方专户的余 额信息、交易明细信息和银行专户对账单。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和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罗勇分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玉飞、王晓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电子版到丙方代表 人邮件地址(或者丙方指定其他人的邮件地址)。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白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所规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 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