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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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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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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1-12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福20 转债” 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 万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 年6 月7 日、2021 年6 月23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2 亿平方米 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 |
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金额 |
| 1 | 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 3亿平方米) |
160,346.85 | 90,000.00 |
| 2 | 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 中2亿平方米) |
73,563.71 | 50,000.00 |
| 3 |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三、 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资对象
| 公司名称 | 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00MA2UAXKP4X |
| 法定代表人 | 林建华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湖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侧 |
| 成立日期 | 2019 年11 月20 日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电池胶膜、太阳能电池背板的生产、销售;太阳能电 池组件、电池片、多晶硅、高分子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 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光伏新材料、光伏新设 备的技术开发;光伏设备和分布式发电系统的安装;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股东构成 | 福斯特持有滁州福斯特100%的股权 |
| 前次增资情况 |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中计人民币30,000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 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
|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 积。 |
|
|---|---|
| 本次增资金额 | 15,000 万元 |
| 本次增资方式 | 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9 月30 日/2021 年1-9 月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 总资产 | 73,104.09 | 19,630.21 |
| 净资产 | 53,551.12 | 18,931.12 |
| 营业收入 | 9,154.07 | 0.00 |
| 净利润 | -1,238.36 | -113.60 |
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 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 及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期已签订 上述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滁州福斯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 金。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 年12 月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 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 万元对福斯特(滁州)新材料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募投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 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 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 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15,000 万元对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 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