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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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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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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1-067 转债代码:113611 转债简称:福20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6 月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福20 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 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2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的实施主体变更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项 目实施地点由滁州市变更为嘉兴市,并将募集资金50,000 万元用于嘉兴项目建 设,并同意公司以“福20 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26,778 万元对嘉兴福 斯特进行出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6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2)、《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2021 年6 月1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嘉兴福斯特(以下简 称“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403979796975 0.00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3979796975,截止2021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 乙方实施“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昶、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要求 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 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