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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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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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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 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 资产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声明与承诺 ............................................................................................................................... 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4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6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7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1 九、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4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5 十一、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6 十二、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0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 30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3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8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0 十七、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41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 42 十九、风险揭示 ............................................................................................................................. 43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1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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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 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人将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
(三)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 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资产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 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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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其实际受益人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员工。
2、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4、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浙商 一 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 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5、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计划标的的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初始委托、追加委托的财产, 可以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募集的货币资金,或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允许作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金融资产。
-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为委 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 户。
10、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 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 托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12、委托财产总值: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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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总和。
13、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 后的价值。
14、委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过 程。
15、委托财产份额净值:委托资产净值除以委托财产的份额。
16、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 账户向托管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7、存续期:管理人运用管理本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的期限,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 本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
1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 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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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的承诺
-
1、资产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 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二)资产托管人的承诺
1、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 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 按格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2、资产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 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资产委托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财务状况 未出现恶化或丧失清偿能力。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 有合法、合规、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合规、正当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 限的资产,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不具有或 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 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追索的情 形。资产委托人保证该募集的资产并非贷款所得资金、发行债券等所得资金。资产委 托人保证已向该等资产的提供方如实披露各类信息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保证该等资 产的提供方不会被误导(包括但不限于误认为资产管理人为该等资产的募集方、资产 管理人需要向该等资产的提供方承担任何责任等);保证自行解决与该等资产的提供方 之间的纠纷;保证承担资产管理人因该等资产的提供方的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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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保证资产委托人自身或依据《指导 意见》、《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要求需穿透核查的主体均符合《运作管理规定》 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单位资产委托人承诺其最近1 年末净资产 不低于1000 万元;自然人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其家庭金融净资 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三年其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资产委托人保证自身或其出 资方、以及资产委托人自身或其出资方与任何其他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安排 违反或实质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性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委托人所属行业相关规则以及《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等)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规避投资范围;突破投资比例;杠杆倍数不符合要求(如为结构化产品);存在 保本保收益安排;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财产的资金来源,通过嵌套、 协议等形式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限制,或明知委托财产的资金来源于 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等。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 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保证没 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 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 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合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已 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资产委托人保证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 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知晓并 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 产管理人的保证,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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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 资产委托人保证签署并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且不 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 权将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用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投资工具; 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
2、资产委托人保证提供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否则应自行承担受到的经济损失、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3、资产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税收风险、未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等,并承诺由委托资产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
4、资产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 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 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资产委 托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 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5、资产委托人承诺已/将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已/将及时更新上述 问卷;资产委托人承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其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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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营业执照: 住所: 联系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 号 联系电话: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刘丹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联系方式:0571-8790273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2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佳音 联系人:郑崇凯 联系人电话: 0571-8739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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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 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
于本计划的,应向资产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
-
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 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 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 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 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在本计划运作需要范围内,委托人有义务提供与委托人承诺及声明相应的 信息和资料,并确保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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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或误导;管理人、托管人另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应提供相应资料;
(12)本计划及委托人需承担管理人代表本计划及委托人处理本计划涉及诉讼、 仲裁或争议解决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等);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4)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 估值与核算(如有)、信息技术系统(如有)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7)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若出现被监管部门通知停止此类业务的情况,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 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 料;
(10)发现委托人或委托财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计划的运作;
(12)本计划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本计划及委托人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追索、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向侦查机关报案等方 式),相应所产生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本计划 财产及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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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办理本计划的备案事宜;
-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
(4)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资产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
管理和运作本计划财产;
-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本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本计划财产、
-
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计划财产;
-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
-
息的除外;
-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
利益的活动;
-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
-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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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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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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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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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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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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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的本计划季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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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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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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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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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 起不得少于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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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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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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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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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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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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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本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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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本计划托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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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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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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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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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
益的活动;
-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
(6)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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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本计划财产的定期
-
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编制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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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
-
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 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支持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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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报告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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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照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尽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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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识别、核实资产管理计划的 受益所有人;
-
(14)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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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
-
(14.2)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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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侵占、挪用托管资产;
-
(14.4)进行不正当竞争;
-
(14.5)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
(14.6)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
-
(14.7)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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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从事托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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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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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计划的名称
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本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计划利用浙商资管的投资研究优势,主要投资于A 股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在本 计划运作期间,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福斯特”,股 票代码603806)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本计划为权益类产品,股票投资比例占本计划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合计为委托财产总值的0~20%,但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为规避特 定风险,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可以低于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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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持股期限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本计划持股期限从委托人公告完成标的股 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起算。锁定期内不能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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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窗口期内不得转让或兑现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窗口期包括: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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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高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其预期风 险高于固定收益类-债券型、固定收益类-货币型和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低于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
(五)本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计划成立日起【48】个月
(六)本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本计划的委托财产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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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本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本计划在不低于上述金额的受托资产入账后,资产托管人应查询委托财产托管账 户资金到账情况并向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并以资产管理人对《委 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执盖章的当日(若非同日加盖回执,以最后一方盖章日的 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同计划成立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起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前,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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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的债务由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资产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委托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 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5、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管理人以本产品名义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 财产的资金账户(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管理人向托管人 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资金账户为不 可提现账户。资金账户信息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形式,由托管人向管理人进 行反馈。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 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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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 称。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为本计划目的使用该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资产托管人公布的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浮动 区间,则本计划委托财产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将依据资产托管人的业务规则作相应 调整。
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由资产委托人以其自身名义开立。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 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原则上应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 一账户。资产委托人应当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向托管账户划拨委托财产;资产委 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应通过托管账户向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划拨委托财产。资产委 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核对并确保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 财产划入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导致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 账户或提取委托财产的账户不是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并取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同意,否 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与提取。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行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通过其指定账户及时将初始委托财 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同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在书面通知上加盖印章后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收到书面通知 当日查询委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到账情况,并向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 知书,并以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执盖章的当日(若非同日加 盖回执,以最后一方盖章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同计划成立日)。
本计划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具 体金额以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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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人同意,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 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追加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 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财产自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及 时、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 在追加的资金到账当日向管理人传真或邮件发送到账通知,由管理人向委托人通知。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追加资金确认为委托资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现金的金额不 得超过当前现金资产,若资产委托人要求提取现金超过当前现金资产的,资产委托人 不得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计划。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 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 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 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资产委托人知悉委托财产的变现需要时间。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应确保本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剩余资金。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为在合理时间内满足 委托人资金提取需求,计划持仓资产变现损失及资产变现后资金在托管户闲置期间不 能投资造成的潜在收益降低等后果由委托财产承担。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或等于10000 万元的, 需提前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10000 万元的,需提前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不按照约 定提前通知的,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变现损失)和延误应由资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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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行承担。
4、管理人收到委托人资产提取的通知后,如计划托管户无足够可用现金头寸,管 理人在不影响市场秩序及其他监管法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产变现等工作。 如确因持仓资产流动性等影响,资产变现金额无法达到委托人赎回金额时,委托人应 按照实际计划可用现金头寸提取计划资金;
(六)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
本委托计划不设份额,运行过程中的追加和提取事宜以追加提取通知书中载明事 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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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利用浙商资管的投资研究优势,主要投资于A 股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在本 计划运作期间,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福斯特”,股 票代码603806)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的除外。
本计划为权益类产品,股票投资比例占本计划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其 他品种投资比例合计为委托财产总值的0~20%,但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为规避特定 风险,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可以低于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 8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超标,资产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 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高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其预期风 险高于固定收益类-债券型、固定收益类-货币型和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低于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
(五)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福斯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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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代码603806),可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交易实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计划管理人可向委托人发送《投资风险告知书》(样本见附
- 件)以告知投资事项,进一步揭示投资风险,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流动性管理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
- 管理为目的,将本资产管理计划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3、新股申购策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新股申购。
- (六)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为权益类产品,股票投资比例占本计划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合计为委托财产总值的0~20%,但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为规避特 定风险,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可以低于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 80%。
-
(2)本计划持股期限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本计划持股期限从委托人公告完成标
-
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起算。锁定期内不能减持。
-
(3)在窗口期内不得转让或兑现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窗口期包括: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
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七)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建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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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建仓期为六个月。本计划应在成立之日起6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
-
上第(二)节和第(六)节的约定。
-
(九)资产管理人应当确保本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本合同约定的追
-
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
(十)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由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 资组合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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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窗口指导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遵循交易 价格公允、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本计划的投资 对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关联方 发行、承销、管理的债券品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能与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 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 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资 产管理人旗下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资产管理人无需就该等具 体关联交易分别取得资产委托人的个别授权。
本计划不得投资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关联交易限制的证券,委托人应在本产品成 立后及时将关联方名单提供给管理人(如有)。管理人在执行具体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交易价格公允原则,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保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各 方在此同意,无论是否关联交易,通过A 股等证券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为公允公平交易, 其形成的价格为公允公平价格。
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的,资产管理人事后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 披露。各方在此同意资产管理人在其官网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即视为履行事后告知义务。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等,向资产委托人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的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 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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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刘丹。
刘丹女士,浙江大学金融学研究生,2007 年加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3 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其中5 年的投行工作经验,7 年的资管工作经验,已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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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签章样本、预留印鉴,注明相应的业务权限、授权生效时间。授权通知应由 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资产管理人已向资产托管人 出具了统一授权书的,以统一授权书为准。
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 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 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原件的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 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内容不同,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扫描 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下称“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金额、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包括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加 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本投资组合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投 资组合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资金 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损失和责任,但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 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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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本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 时间,并对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电话确认,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 管人留有至少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因资产管理人原因未能及时与资产托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管 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 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 写)、划款用途、支付时间)准确无误、被授权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在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 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2、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等内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遇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 足或是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 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 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如有)。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时,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资 金支付,同时管理人应提供相关的交易凭证或单据。资产管理人未将投资的相关合同、 协议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提供给资产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 的相关指令。
3、资产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资产托管人电话联 系,若资产托管人还未执行应暂停执行相应指令,资产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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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章后按照划款指令的一般程序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该指令,资产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 行;若资产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资产管理人电话说明。
4、资产管理人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指令的,应确保指令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扫 描件为准。
5、常规方式通过托管业务清算子系统划出款项。在托管业务清算子系统发生故障 的应急情况下,柜台应急模式将根据托管人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相关约定采用 填制会计凭证等应急手段处理资金汇划,会计凭证应加盖与托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卡 内容完全一致的印章。
6、划款指令执行日跨行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1 亿元,原则上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一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托管人,如当日有相关资金安排,需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 顺序,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如未及时告知导致资产托管人未按资产管 理人需要的顺序执行指令造成的资金及其他损失,资产托管人免责。
(四)资产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管理办理》、《运 作管理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 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 资产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基金业协会的 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基金业协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资 产托管人因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委托资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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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被授权人、更 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修改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 章及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变更文件,同时电话通知资产 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 更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间。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如授权变更文件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不 一致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 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 不予执行。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由托管人保管,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 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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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 关协议。
-
(2)管理人最晚于初始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告
-
知管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证券账户信息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
-
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4)证券账户发生交易或证券资金账户有资金变动时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 于T+1 日上午9:00 前打印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以电子方式(盖章)或传真 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财产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 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
(5)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财产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
-
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托管人负责办理委托财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 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
-
的投资交易行为;
-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的
-
投资交易行为
-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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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需要向证监会报告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 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督促资产管 理人改正。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委托财产承担;但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应由资产管理人承 担。如果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进行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应向资 产托管人主动报告,限期及时改正,需要向证监会报告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 委托财产所有。
(三)被动超标
1、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 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本计划终止前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 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构成越 权交易,不属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情形。
(四)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根据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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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福斯特”,股 票代码603806)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资产托管人对除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现金 管理工具不予监控)
-
二、对投资限制、比例的监督:(以下投资限制均以市值计)
-
(1) 本计划为权益类产品,股票投资比例占本计划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合计为委托财产总值的0~20%,但委托人在此同意 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委托财产总值的比例可以低于 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80%。
-
(2) 本计划持股期限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本计划持股期限从委托人公告完成标 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起算。锁定期内不能减持。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日起开始。 如因投资政策变更需调整上述监督职责的,由三方当事人就此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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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委托财产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委托财产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经本计划估值后确定的本计划财产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进行收益分配 的基础。
2、估值时间及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采取T+1 日对账方式。 估值原则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应以邮件或电子直连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 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邮件或电子直连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资产委托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日常核算对账,管理人、托管人双方通过电子直连、电子邮件或电话完成。需要 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管理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核算结果发送给 托管人,托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披 露。
3、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4、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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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处理
-
(i)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 (1-LoMD);
其中:
FV: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 (ii)引入看跌期权计算该流通受限股票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LoMD = P/S,P 是估值日看跌期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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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在估值日按平均价格亚式期权模型(“AAP 模型”)确 定估值日看跌期权的价值。AAP 模型公式如下所示:
==> picture [238 x 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
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 T:剩余限售期,以年为单位表示,
σ:股票在剩余限售期内的股价的预期年化波动率,
- q:股票预期年化股利收益率,
N: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唯一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间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不存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 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 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 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6)、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以上估值技术包括不限于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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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5、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委托财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报告资 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7、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章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委托财产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8、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及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邮件或电子 直连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邮件或电子直连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 约定的时间提交资产委托人。
日常核算对账,管理人、托管人双方通过电子直连、电子邮件或电话完成。需要 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管理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核算结果发送给 托管人,托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披 露。
9、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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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本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
计账单位为元;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按照
-
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3、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
-
表。
-
4、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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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如汇划邮电费、汇划中转费
-
等)、账户费用、税费及交易费用;
-
4、委托财产成立后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5、本计划成立以后的会计师费用、审计费(如有)、律师费用、仲裁费用、诉讼
-
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含担保费用)、执行费用、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
-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本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0.2%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
-
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自然年度末10 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
-
中一次性支付未付费用给资产管理人。
-
管理费收入账户:
-
户名: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账号:79660188000033102
-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
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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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每自然年度末10 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未付费用给资产托管人。若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托管人 有权要求扣除逾期未支付的托管费,经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扣除。
托管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账号:95715012062009101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上述“(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中第4 项实时扣收。第5-7 项费用由 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从委托财产中支付。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的,顺延至现 金资产足够时支付。
(三)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四)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 中列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 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委托财产起始运作后,经管理人与 托管人核对无误,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指定账户,托 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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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管理人运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各方确认 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费实际由委托财产承担。届时资产管理人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对于委托财产不足缴付的,由资产委托人通过追加委托财产的方式用以 缴付。如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从委 托财产中直接划扣抵偿;对于委托财产不足抵偿的,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资产委托人 于垫付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追加委托财产用以抵偿。
本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后,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清 算差错等原因,出现与本资管计划相关的应税事项,委托人同意承担相关税款,并于 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或直接向税务征管部门制度支付税款。如资产管理人先行垫 付的,其有权向资产委托人进行追偿。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委托财产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当委 托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本资产管理 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可将现金红利延至下一期收益分配时或清算时一并支付。
-
2、本计划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
-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委托财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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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5、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
6、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以
-
及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资产管理人独立拟定相关的收益分配方案。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资 产管理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十七、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资产管理人以自身的名义,代表本计划利益行使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费用从委托财产中列支。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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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不编制当期 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资产托管 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资产委 托人披露。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 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管理人可通过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通过管理人网站或直接 向委托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披露。资产委托人可以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 和下载本计划的上述信息披露材料。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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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委托财产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持仓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不利波动, 使投资组合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 从而对委托财产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委托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 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委托财产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委托财产损失。
- 5、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投资品种的相关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收益特征为高等风险、高等收益。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买入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且在锁定期结束后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时间、比例等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 规限制,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2)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同时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 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计划投资收益 下降。
(3)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某单一股票的比例可能达到100%。投资标的的高度集中可能带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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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较差等风险。
-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委托财产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等。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 托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税收法律变化等超出资产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8、资产管理人已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资产委托人应充分了解并谨 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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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 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 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具体内容 的,可以提前终止本计划。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方式变更本计划,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须通过签署本计划补充协议或其他 合同当事人认可的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发生变更的,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四)若发生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 宣告破产,本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承接的情况:则由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 管人协商提名新任资产管理人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原资产管理人职责终止的,资产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本计划的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移交 手续,新任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委托财产总 值。
资产管理人更换后,如原任或新任资产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计划 名称中与原资产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五)若发生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 破产,本计划由其他资产托管人承接的情况:则由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提名 新任资产托管人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原资产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资产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本计划的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资产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任资 产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资产托管人应与资产管理人核对委托财产总值。
(六)本计划投资期限届满前2 个月,本合同当事人可协商计划是否展期。 本计划的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计划运作规范,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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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本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管理人承接;
-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
-
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托管人承接;
-
5、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
-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5 项约定的情 形除外。
(八)清算程序
1、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含提前 终止)情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财产清算期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委托财产安全的职责。
2、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经清算组复核后从清算 财产中支付。
3、清算组在本计划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 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 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委托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委托财产债务;
-
(4)支付资产委托人。
委托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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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自出具清算报告且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 异议后自清算剩余财产中支付。
6、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计划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 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
7、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或非管理人原因外,委托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 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计划终止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托 管人根据经双方复核签章后的清算报告及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剩余委托财产划付至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当委托财产中的证券等资产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在本计划终止前 变现时,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对于未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人有权以本计划财产当时的现状向委托人移交 本计划财产。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不承担必须将本计划财产全部变现的义务,如在本 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委托人要求提取本计划财产时或本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全部 或部分到期(含提前到期)时本计划非现金类资产尚未变现的,管理人有权以本计划 财产当时的现状向委托人移交本计划财产。 如因非现金类资产未能变现原因导致托管 账户中无足够的现金资产用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 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托管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8、在委托财产移交前,委托资产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在委托财产移交前,仍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提并支付托管费。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委托财产。 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 人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账户销户
(1)计划财产账户销户
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管理人负责本计划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 本计划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销户,资产托管人在证券资金账户销户后按规定注 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0、本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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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 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 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3、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告知关 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
6、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列举的各类风险,资
-
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7、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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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违约行为;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 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
9、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 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 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 或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 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六)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本计划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本计 划财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将前述强 制措施情况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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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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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含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 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含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五)委托期限届满前,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展期,若经合同当事 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如有需要,可 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 将终止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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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 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并报基金业协会 备案一份。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 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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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页无正文,为 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资产委托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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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 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 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 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委托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 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资产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推广机构) 向资产委托人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 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特别揭示如下事项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如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不予备案的,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存在提前终止 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 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中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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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 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4)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 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 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 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 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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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风险
本委托财产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委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 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 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 7、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投资品种的相关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收益特征为高等风险、高等收益。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买入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且在锁定期结束后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时间、比例等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 规限制,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2)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同时本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 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计划投资收益 下降。
(3)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某单一股票的比例可能达到100%。投资标的的高度集中可能带来流动 性较差等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委托 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 记机构等。
9、关联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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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遵循交易价格公允、 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 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关联方发 行、承销、管理的债券品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与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 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10、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 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11、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资产委托人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 然人资产委托人在每段段尾“【__】”内签名,机构资产委托人在本页、尾页盖 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 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__】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推广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
3、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前,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资产委托人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的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 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第(四)-(六)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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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 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处理”中 的所有内容。【__】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推广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 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资产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 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__】
10、本人/机构知晓,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__】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__】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资 产委托人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资产委
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__】
-
14、本人/机构的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
-
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额要求。
15、本人非资产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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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产委托人授权通知书》
(管理人):
我司将于 年 月 日正式启用此份授权书,该授权 书适用于我司管理的由贵公司进行管理的所有产品,签章样本如下:
适用文件类型 预留印鉴 1、《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3、《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
4、其他:
贵司凭上述预留印鉴审核我司出具的上述适用文件类型中列明的相关文本的有效 性。如有更改,我司将另行通知。
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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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管理人)并(委托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人,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委托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请资产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资产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
==> picture [21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回 执
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中所 列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无异议。同时,本资产管理人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 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管理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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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划款指令
致: (托管人)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 款:
==> picture [415 x 45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要求到账时间: 1、该指令已执行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经办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指令发送用章:
托管人业务专用章:
----- End of picture text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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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托管人):
我公司将于 年月 日正式启用此份授权书,该授权书适用于
我公司管理的由贵行托管的所有产品。被授权人员及签章样本如下:
| 适用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
| 1、划款指令 2、收款通知 ~~3~~ 、其他: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
| 1、核算估值结果 2、会计处理事项 3 、其他: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贵行凭上述预留的签字及/或印章审核我公司出具的上述适用文件类型中列明的 相关业务文本的有效性。如有更改,我公司将另行通知。
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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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业务联系人名单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 位 |
|---|---|---|---|
| 郑崇凯 | 0571-87398821 | 0571-87398817 | 协议签署、业务协调 |
| 莘 虹 | 0571-87398816 | 0571-87395664 | 指令与划款 |
| 胡嘉蕾 | 0571-87390696 | 0571-87395664 | 指令与划款 |
| 沈慧芬 | 0571-87398822 | 0571-87395664 | 指令与划款 |
| 包扬 | 0571-87395915 | 0571-87395664 | 估值核算主管 |
| 方芳 | 0571-87395872 | 0571-87395664 | 交易监督 |
| 杨玮玮 | 0571-87398847 | 0571-87395664 | 投资类账户开户 |
| 郑崇凯 | 0571-87398821 | 0571-87398817 | 委托资金到账通知 |
(管理人)
|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手机 |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刘丹 | 0571-87902738 | 0571-87902581 | 13857196373 |
| 张旋 | 0571-87903731 | 0571-87902581 | 18957152606 | |
| 戴羽 | 0571-87903793 | 0571-87902581 | 13968191002 | |
| 陈啸鹏 | 0571-8790 | 0571-87902581 | 15268540653 | |
| 周建鉴 | 0571-87902978 | 0571-87902581 | 18757107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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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作为“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特此承 诺如下:
-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知悉《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
2、本人/机构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计划。
-
3、本人/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
4、本人/机构保证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不存在通过 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实现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承诺 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期间不从事任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
5、本人/机构已充分理解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 的特定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
6、本人/机构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愿 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7、本人/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
-
8、本人/机构了解,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9、本人/机构承认,签署本合同是经本机构独立决策作出,符合本机构自身的业务决 策程序要求。
==> picture [61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2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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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管理人)并 (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追加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本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本次追加委托资产本金为XX 元(大 写人民币 元整)。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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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委托人)并_(管理人):
本资产托管人确认,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 追加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财产开 立的托管账户中。按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资产托管人将于收到追 加委托财产之日起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托管人:
年 月 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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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10
《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
- (管理人)并 (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财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指定账户。本次提取委托资产本金为XX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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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
(管理人)并(委托人):
根据资产委托人发送的《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本资产 托管人已于 年 月 日将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财产人 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划往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托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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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12
预留印鉴样本
以下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委托人预留印鉴 样本 (用章样本) 管理人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托管人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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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托管系统参数信息表
| 参数 | 明细 | 明细 | 明细 | ||
|---|---|---|---|---|---|
| 券商1名称 | |||||
| 席位号 | 上海 | 深圳 | |||
| 上海(清算 | 圳(主 | ||||
| 清算编号(深圳为主席位号) | 深 | ||||
编) |
|||||
| 号 | 席位号 | ||||
| 场内交易参数 | 券商2名称 | ||||
| 席位号 | 上海 | 深圳 | |||
| 上海(清算 | 圳(主 | ||||
| 清算编号(深圳为主席位号) | 深 | ||||
| 编号) | 席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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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传真指令启用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托管人)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采用传真方式发送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 等类型。
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合同约定的授权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传真的传真号: 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号: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发送的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 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邮箱号: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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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聚金福斯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15
投资风险告知书(编号: )
委托人 :
根据【】年【】月【】日签署的《XX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 中投资范围的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经过审慎研究,做出如下投资 ,特向您/贵司 告知投资事项;
投资详情(以下要素根据具体情况修订):
| 方向 | 证券代码 | 证券 名称 |
交易价格 | 数量(万 股) |
股份类别 | 对方 席位 |
约定 编号 |
执行日期 |
|---|---|---|---|---|---|---|---|---|
| 方向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交易价格(区间) | 数量 | 执行日期 |
|---|---|---|---|---|---|
| 买入 | |||||
| 卖出 |
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日期:年 月 日
回执
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尊敬的管理人,本公司已收悉上述《投资风险告知书》(编号:【】)
本公司了解并知悉,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委托财产,产生的投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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