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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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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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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1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2020 年12 月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95080078801500002872 497,169,811.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355878808093 1,200,000,000.00
合计 1,697,169,811.31

注:上述到账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 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668,867.92 元 (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 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95080078801500002872、 355878808093,截止2020年12月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49,716.98万元和 1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补充流 动性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昶、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 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