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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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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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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5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滁州年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 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 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 万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
总投资
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金额
1 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 160,346.85 140,000.00
2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90,346.85 17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滁州年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滁 州福斯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 将募集资金投入滁州福斯特。

三、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MA2UAXKP4X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湖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侧
成立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 太阳能电池胶膜、太阳能电池背板的生产、销售;太阳
能电池组件、电池片、多晶硅、高分子材料、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光
伏新材料、光伏新设备的技术开发;光伏设备和分布式
发电系统的安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定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福斯特持有滁州福斯特100%的股权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930/20201-9 20191231/2019年度
总资产 9,356.95 1,596.14
净资产 9,356.70 1,595.72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61.98 -84.28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 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 滁州福斯特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 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 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与公司及保 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滁州福斯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 年12 月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 亿 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 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 限公司增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

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 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滁州福斯特 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滁州福斯特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 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