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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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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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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5-034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8 月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变更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2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3,08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75.3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104.6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9 月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制度。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9 月2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80 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5 年6 月30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名称 |
投资额度 | 已使用募集资金 | 剩余募集资金 |
|---|---|---|---|---|
| 1 | 年产1.8 亿平方米EVA 太阳能 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
105,532.50 | 22,500.60 |
83,031.90 |
| 2 |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1,604.00 | 0 |
1,604.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 49,968.17 | 0 |
49,968.17 |
| 合计 | 157,104.67 | 22,500.60 |
134,604.07 |
注:截止2015 年6 月30 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的银行理财收益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 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583.90 万元,总计可使用的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138,187.97 万元。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为“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研发 中心项目”),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604.00 万元,占总募集资金净 额的1.02%。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募投项目的变更内容和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
“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为1,604.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建筑设计施工 为650.00 万元,研发设备投资937.40 万元、办公设备投资16.60 万元,全部采 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 为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截止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展。
本次拟将“研发中心项目”作如下变更:
1、项目实施地点:由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变更至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大园 路以西;
2、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公司已取得位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大园路以西面积为9,685.00 平方米的土 地,该地块位于青山湖科技城内,是临安市政府规划的科研基地,已有多家科研 院所入驻,目前公司正在该地块建设“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截止目前, 研究院主体大楼已竣工验收。将“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到此,可以实现 配套资源共享,巧用人才集聚效应,大幅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将研究方向由光伏组件材料扩展到具有国际 先进水平的新材料,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通过提升公司科技研发平台,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国家拓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服务;加快高分子功能性膜等新材料的研发步伐,减少关键材料对外依赖度, 实现相关新材料国产化。
三、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变更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 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 式,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有关变 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 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同意该 募投项目的变更。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 施方式,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的需要;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有关变更。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需提交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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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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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
(五)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说明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