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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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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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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04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 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2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30,8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59,753,274.6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1,046,725.4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2014 年9 月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 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9 月2 日对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80 号《验资报告》。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名称 |
投资额度 |
| 1 | 年产1.8 亿平方米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 105,532.50 |
| 2 |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1,604.00 |
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不超过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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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 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 以置换。截止2014 年8 月30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18,864.5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 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14 年9 月15 日出具了天健审[2014] 6340 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 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8,86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名称 |
投资额度 | 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金额 |
拟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金额 |
| 1 | 年产1.8 亿平方米EVA 太阳 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
105,532.50 | 18,864.52 |
18,864.52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 年9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18,86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杭州福斯特 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4-002。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杭州福斯特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后的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8,86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监管要求。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86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监管要求。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86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