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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Dec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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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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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于2020 年12 月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 会会议通知于2020 年12 月4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 主席杨楚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使用15,248.7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 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 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 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 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有 利于增强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 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 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通过《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 理激励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
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 利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参加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参加对象在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50 人,员工出资参与持股计划的金额最终以员工的实际出 资为准,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 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