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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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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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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上市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福斯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针对福斯特具 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 福斯特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其中于2024年4月3日对福斯特 进行了现场检查。 |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 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的情况。 |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发生相关 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现象。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项。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项。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公 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对公司 2023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 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斯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斯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 __ 刘玉飞 王晓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