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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Dec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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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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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作为杭州福 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福 斯特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福斯特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499,056.61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 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滁州福斯特与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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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
|---|---|---|---|
| 单位:万元 |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 |
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金额 |
| 1 | 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 | 160,346.85 | 140,000.00 |
| 2 |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 合计 | 190,346.85 | 170,000.00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四、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营运资金需求,拟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 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 30,000.00 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需求。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 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30,000.00 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 户。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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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30,000.00 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对福斯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福斯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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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 _____ 许昶吴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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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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