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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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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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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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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452 号
致: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斯特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斯特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福斯特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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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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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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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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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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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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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董事长林建华的薪酬方案》;
- (2)《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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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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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4 月 15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锦北街道福斯特街 8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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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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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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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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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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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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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持股数共计 525,592,236 股,约占福斯特总股本的 68.298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08 名,代表股份共计 90,653,556 股,约占福斯特总股本的 11.7800%。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中第 5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据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就所涉第 6(1)项 子议案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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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1H0452 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