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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First Applied Material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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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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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1 楼 邮编 310007 - - 电话: 0571 87901111 传真: 0571 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268 号

致: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福斯特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斯特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福斯特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福斯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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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2 点;召 开地点为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 407 号,福斯特股份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6 日上 - - 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5 年 4 月 2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持股数共计 342,000,000 股,约占福斯特股份总股本的 85.0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共计 45,701 股,约占福斯特股份总股本的 0.01%。通过网络投票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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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中的第 5 项至第 7 项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 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议题中所涉及的董事(林建华先生)薪酬事 宜予以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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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5H0268 号”《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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