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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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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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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公司结合经营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 薪酬水平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实际贡献、考勤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相应薪酬;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有效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职责及其

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领取 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奖金: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考勤管理等相关内部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发放。

第七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等根据公司 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变化适时调整,确 保其竞争性与激励性。

公司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同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 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 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