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4, 2020

55739_rns_2020-08-24_e36e6ee5-790e-4f2a-8a58-42347eaed86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经管理部审核后,报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 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及后续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经管理部和证券事务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经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 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超过”不含本数;“净 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净利 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时修订,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8 月24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