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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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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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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

  •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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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 其他组织;

  •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一)第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本条(二)第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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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 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 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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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给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 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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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制度第八条关于单次 关联交易的标准,但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本制度第八条关于累计关联交易的标准,但低 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按 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公司董事长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董 事长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决定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董事长在决定 做出后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查。

(二)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 否公允。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 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 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 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就同一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必须按照第九条程序,向股东大 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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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 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 条前两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达 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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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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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四)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如有独立董事的,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请独立董事以独立第 三方身份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4 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4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苏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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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二)4 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编制 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明细表每年度编制一次,并报送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公司财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对重大关联 交易的异议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署 的包含关联交易情况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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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修订进行修 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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