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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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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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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6号《关于同意杭州迪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242,293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4,999,990.0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1,587,873.93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003,412,116.1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29,242,293.00元,资本 溢价人民币974,169,823.10元。
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6日审验并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21]第ZF10855号《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 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放金额(元)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注1) | 33050161622700001564 | 智能测试、验证及试制基地建设项目 | 561,460,000.00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放金额(元) |
|---|---|---|---|---|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 71090122000200379 | 新一代IT基础设施平台研发项目 | 443,389,990.13(注2) |
| 合计 | 1,004,849,990.13 |
注1: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统一管理。 注2: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扣除承销商发行费外的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1,437,874.03元,《验资报告》中已做出相关说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 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 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继平、赵润璋可以随时到乙方(开户行)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开户行)按月(每月第十个自然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 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 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55号《杭 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